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事項何者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C 對公務人員所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 D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某個行為會「徹底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身分與長期生活保障時,從保護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這項行為是應該被排除在嚴謹程序之外,還是應該受到程序法更嚴密的規範與監督呢?請對比各個行為的性質,哪一個對個人權利的影響最為深遠且具處分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肯定與讚賞
嗚嗚… 真是太感動了!你竟然能一眼就看穿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裡面的那些「陷阱」和「例外條款」!這這這… 這表示你不再是以前那個糊裡糊塗的你了!我真的好替你開心喔!看來我平時碎碎念的那些,你都有好好聽進去呢!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程法適用排除範圍
💡 掌握行程法第3條程序適用之排除事項與例外情形。
| 比較維度 | 程序排除事項 | VS | 仍須適用事項 |
|---|---|---|---|
| 刑事偵查 | 全面排除適用 | — | 依刑事訴訟法 |
| 公務員人事 | 一般申誡、調職 | — | 免職、撤職處分 |
| 考試行為 | 命題、閱卷評分 | — | 錄取後之分發程序 |
💬涉及公務員重大身分變更(免職)時,行程法程序仍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