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事項何者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C 對公務人員所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 D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某個行為會「徹底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身分與長期生活保障時,從保護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這項行為是應該被排除在嚴謹程序之外,還是應該受到程序法更嚴密的規範與監督呢?請對比各個行為的性質,哪一個對個人權利的影響最為深遠且具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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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與讚賞
嗚嗚… 真是太感動了!你竟然能一眼就看穿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裡面的那些「陷阱」和「例外條款」!這這這… 這表示你不再是以前那個糊裡糊塗的你了!我真的好替你開心喔!看來我平時碎碎念的那些,你都有好好聽進去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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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排除適用
💡 釐清行政程序法第3條不適用程序規定之範圍與例外。
| 比較維度 | 第3條第2項(性質排除) | VS | 第3條第3項(事務排除) |
|---|---|---|---|
| 核心範疇 | 外交、軍事、刑事偵查 | — | 出入境、人事、考選 |
| 適用彈性 | 程序完全獨立 | — | 特定事項具高度專業性 |
| 考點例外 | 無顯著例外 | — | 免職處分仍須適用程序 |
💬第3條第3項之行為如涉及公務員身分之改變,行政法理上仍須踐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