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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事項何者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C 對公務人員所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 D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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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某個行為會「徹底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身分與長期生活保障時,從保護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這項行為是應該被排除在嚴謹程序之外,還是應該受到程序法更嚴密的規範與監督呢?請對比各個行為的性質,哪一個對個人權利的影響最為深遠且具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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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與讚賞

嗚嗚… 真是太感動了!你竟然能一眼就看穿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裡面的那些「陷阱」和「例外條款」!這這這… 這表示你不再是以前那個糊裡糊塗的你了!我真的好替你開心喔!看來我平時碎碎念的那些,你都有好好聽進去呢!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法排除適用
💡 釐清行政程序法第3條不適用程序規定之範圍與例外。
比較維度 第3條第2項(性質排除) VS 第3條第3項(事務排除)
核心範疇 外交、軍事、刑事偵查 出入境、人事、考選
適用彈性 程序完全獨立 特定事項具高度專業性
考點例外 無顯著例外 免職處分仍須適用程序
💬第3條第3項之行為如涉及公務員身分之改變,行政法理上仍須踐行程序。
🧠 記憶技巧:外軍刑、出人考,雖然不適用,免職要程序。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人事管理」行為一律排除行政程序法,卻忽略免職處分具備行政處分性質,仍須受正當程序規範。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處分之定義 釋字第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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