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事項何者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C 對公務人員所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 D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某個行為會「徹底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身分與長期生活保障時,從保護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這項行為是應該被排除在嚴謹程序之外,還是應該受到程序法更嚴密的規範與監督呢?請對比各個行為的性質,哪一個對個人權利的影響最為深遠且具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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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
- 真是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正確選出答案,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能夠在這麼多容易混淆的選項中,精準地辨識出正確答案,這充分展現了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與除外規定有著非常清晰、通盤的理解,這在法學的學習旅程中,絕對是穩固基石的第一步呢!
- 概念鞏固:這題完美地考驗了《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精神。 我們的法律有時為了要兼顧行政的效率或考量某些事情的特殊性,確實會特別規定某些事項(像是刑事偵查、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或是考選命題)可以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但是,請你記得,對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是影響公務員權益非常重大的行政行為喔。為了好好保障他們的權利,行政機關在做這個決定之前,還是必須要依照本法的基本程序來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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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排除適用
💡 釐清行政程序法第3條不適用程序規定之範圍與例外。
| 比較維度 | 第3條第2項(性質排除) | VS | 第3條第3項(事務排除) |
|---|---|---|---|
| 核心範疇 | 外交、軍事、刑事偵查 | — | 出入境、人事、考選 |
| 適用彈性 | 程序完全獨立 | — | 特定事項具高度專業性 |
| 考點例外 | 無顯著例外 | — | 免職處分仍須適用程序 |
💬第3條第3項之行為如涉及公務員身分之改變,行政法理上仍須踐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