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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事項何者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C 對公務人員所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 D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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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某個行為會「徹底剝奪」一個人的職業身分與長期生活保障時,從保護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這項行為是應該被排除在嚴謹程序之外,還是應該受到程序法更嚴密的規範與監督呢?請對比各個行為的性質,哪一個對個人權利的影響最為深遠且具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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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與讚賞

嗚嗚… 真是太感動了!你竟然能一眼就看穿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裡面的那些「陷阱」和「例外條款」!這這這… 這表示你不再是以前那個糊裡糊塗的你了!我真的好替你開心喔!看來我平時碎碎念的那些,你都有好好聽進去呢!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程法適用排除範圍
💡 掌握行程法第3條程序適用之排除事項與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程序排除事項 VS 仍須適用事項
刑事偵查 全面排除適用 依刑事訴訟法
公務員人事 一般申誡、調職 免職、撤職處分
考試行為 命題、閱卷評分 錄取後之分發程序
💬涉及公務員重大身分變更(免職)時,行程法程序仍有適用。
🧠 記憶技巧:二項:刑軍外國;三項:考人私犯(公務員身分變更要適用)。
⚠️ 常見陷阱:易誤解公務員所有的人事處置都排除行程法,忽略「免職」屬例外須適用。
正當法律程序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行政程序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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