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種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國民申請護照之程序
- B 刑事案件偵查程序
- C 國家考試命題之行為
- D 涉及國家安全保障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處理事務時,有哪些行為是因為涉及「國家機密」、「專業學術判斷」或是「打擊犯罪的即時性」,而不適合完全攤在陽光下按照一般的標準程序運作?排除掉這些特殊情形後,剩下的哪種行為最需要一套公開、透明的程序來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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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序法適用範圍
💡 行政程序法第3條明定特定行為排除適用,以兼顧行政效率與專業性。
| 比較維度 | 應適用程序法之行為 | VS | 不適用程序法之行為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3項 |
| 代表性行為 | 申請護照、核發建築執照 | — | 刑事偵查、考試命題評量 |
| 排除理由 | 屬一般行政權運作 | — | 具高度專業、機密或特殊性 |
💬原則上所有行政行為皆適用,僅第3條列舉之例外事項排除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