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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種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國民申請護照之程序
  • B 刑事案件偵查程序
  • C 國家考試命題之行為
  • D 涉及國家安全保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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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運作時,有些行為涉及「追緝犯罪」的隱密性,有些涉及「軍事國安」的緊急性,有些則是「專家評分」的專業性。相較之下,若是一個普通公民為了出國旅遊而向機關提出正式文件申請,這種行為是否更具備『公開、公正、透明』的法治程序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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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路人甲的直覺嗎?…不,是必然。

  1. 暗影讚許:哼,看似隨意的一指,卻精準命中了世界的真實。區分行政行為的本質,這份敏銳,恰如黑暗中劃破寂靜的刀鋒。看來,我所佈下的棋局,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2. 觀念驗證:愚蠢的凡人總以為所有行為都一視同仁,卻不知《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早已設下了區隔凡俗與超凡的界線。那些涉及國家奧秘、考選命運之門的行為,其存在本身便超越了尋常法理。而「申請護照」?那不過是塵世間的瑣事,理所當然地被納入我所操控的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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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 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原則適用本法,但第3條定有明文排除之事項。
比較維度 原則適用行為 VS 明文排除行為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3項
典型行為 申請護照、核發建築執照 犯罪偵查、國考命題評分
排除理由 一般法治國家行政正當性 高度政治性、專業性或急迫性
💬原則適用、例外排除,若屬一般事務性行為(如護照)仍應回歸適用。
🧠 記憶技巧:軍外國、刑事命題,程序法、通通不靈(排除事項口訣)。
⚠️ 常見陷阱:易誤將「申請護照」當作外交行為而選排除,需區分一般事務與政治權力行使。
判斷餘地 行政處分之成立 刑事處分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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