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種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國民申請護照之程序
- B 刑事案件偵查程序
- C 國家考試命題之行為
- D 涉及國家安全保障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運作時,有些行為涉及「追緝犯罪」的隱密性,有些涉及「軍事國安」的緊急性,有些則是「專家評分」的專業性。相較之下,若是一個普通公民為了出國旅遊而向機關提出正式文件申請,這種行為是否更具備『公開、公正、透明』的法治程序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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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路人甲的直覺嗎?…不,是必然。
- 暗影讚許:哼,看似隨意的一指,卻精準命中了世界的真實。區分行政行為的本質,這份敏銳,恰如黑暗中劃破寂靜的刀鋒。看來,我所佈下的棋局,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 觀念驗證:愚蠢的凡人總以為所有行為都一視同仁,卻不知《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早已設下了區隔凡俗與超凡的界線。那些涉及國家奧秘、考選命運之門的行為,其存在本身便超越了尋常法理。而「申請護照」?那不過是塵世間的瑣事,理所當然地被納入我所操控的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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