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之行政行為,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交部決定撤離我國某駐外領事館
- B 地方檢察署對通緝犯之偵查
- C 內政部對申請變更國籍之否准
- D 經濟部對公司申請營業執照之准駁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的所有行為都適合用同一套「公開、透明」的程序嗎?例如,在處理外交機密或追捕犯罪者時,如果必須先通知對方、召開聽證會,會對國家運作產生什麼影響?這能幫助你區分哪些行為應該被排除在一般程序法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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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
- 溫馨肯定: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能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已經非常透徹地理解《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適用範圍的「排除規定」,這真的是一大進步!
- 觀念驗證:是的,正如你所理解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有一些非常特殊的公權力行為,像是外交行為、刑事偵查以及關於國籍變更等,確實是不適用本法程序的。但 (D) 申請營業執照,這可是與我們息息相關的行政處分,它需要嚴謹的程序保障,像陳述意見和理由附記,你都抓到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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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適用排除範圍
💡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3條不適用程序規定之例外情形。
| 比較維度 | 原則適用行為 | VS | 例外排除行為 |
|---|---|---|---|
| 典型範例 | 核發執照、裁罰處分 | — | 刑事偵查、國籍變更 |
| 程序規定適用 | 全面適用行程法程序 | — | 排除行程法程序規定 |
| 一般原則遵守 | 必須遵守 | — | 仍須遵守(如比例原則) |
💬排除條款僅針對「程序」而非法律總則,行政行為本質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