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何者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立法院限制記者採訪之區域與時間
- B 直轄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對出租人作出不利之調處決定
- C 因護照相片模糊拒絕發給外國人入境簽證
- D 因消防檢查不合格而命令賣場停止營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部法律名稱定為《行政程序法》時,是否所有的國家機關行為(包含國會運作、民間爭議調解或涉及國家主權的外交決定)都適合套用同一套作業流程?還是應該區分哪些行為具有「高政治性」或「準司法性」而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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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選項D因消防檢查不合格而命令賣場停止營業,屬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行為,且無該法明文排除之情形,故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為正確答案。針對其他選項,同條文亦明定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之例外機關與事項。選項A中立法院限制記者採訪,因立法院屬民意機關,符合「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之規定而不適用。選項B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調處決定牽涉私權爭端,符合該條文所列「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之中「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的規定而不適用。選項C拒絕發給外國人入境簽證,則符合該條文所列「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之中「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的規定,同樣不適用。綜合所述,僅有選項D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識別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與應適用之行為範疇。
| 比較維度 | 適用行政程序法 | VS |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
| 代表性行為 | 消防檢查停業命令 | — | 立法院議事限制行為 |
| 紛爭解決 | 訴願與行政處分程序 | — | 不動產糾紛調處仲裁 |
| 身分與國界 | 一般人民之權利處分 | — | 外國人出入境簽證拒絕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 |
💬行政程序法原則上規範一般行政處分,但排除三院行為及調解、外交、出入境等特定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