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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何者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立法院限制記者採訪之區域與時間
  • B 直轄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對出租人作出不利之調處決定
  • C 因護照相片模糊拒絕發給外國人入境簽證
  • D 因消防檢查不合格而命令賣場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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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部法律名稱定為《行政程序法》時,是否所有的國家機關行為(包含國會運作、民間爭議調解或涉及國家主權的外交決定)都適合套用同一套作業流程?還是應該區分哪些行為具有「高政治性」或「準司法性」而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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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選項D因消防檢查不合格而命令賣場停止營業,屬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行為,且無該法明文排除之情形,故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為正確答案。針對其他選項,同條文亦明定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之例外機關與事項。選項A中立法院限制記者採訪,因立法院屬民意機關,符合「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之規定而不適用。選項B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調處決定牽涉私權爭端,符合該條文所列「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之中「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的規定而不適用。選項C拒絕發給外國人入境簽證,則符合該條文所列「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之中「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的規定,同樣不適用。綜合所述,僅有選項D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識別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與應適用之行為範疇。
比較維度 適用行政程序法 VS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代表性行為 消防檢查停業命令 立法院議事限制行為
紛爭解決 訴願與行政處分程序 不動產糾紛調處仲裁
身分與國界 一般人民之權利處分 外國人出入境簽證拒絕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條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
💬行政程序法原則上規範一般行政處分,但排除三院行為及調解、外交、出入境等特定事務。
🧠 記憶技巧:三院排除、偵查調解、外軍國事、出入境管(法3條排除口訣)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認行政機關的所有行為皆受行政程序法規範,而忽略法律明確排除的「調解、仲裁」與「外國人出入境」等特定事務。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條款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要件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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