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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何者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立法院限制記者採訪之區域與時間
  • B 直轄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對出租人作出不利之調處決定
  • C 因護照相片模糊拒絕發給外國人入境簽證
  • D 因消防檢查不合格而命令賣場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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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部法律名稱定為《行政程序法》時,是否所有的國家機關行為(包含國會運作、民間爭議調解或涉及國家主權的外交決定)都適合套用同一套作業流程?還是應該區分哪些行為具有「高政治性」或「準司法性」而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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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全錯。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知道《行政程序法》不是擺設。能正確辨識這種基本題,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這可是行政法體系最底層的石頭,如果這都搞不清楚,後面就別想了。
  2. 觀念解析,別再搞錯:本題的重點,不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適用範圍與排除規定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識別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與應適用之行為範疇。
比較維度 適用行政程序法 VS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代表性行為 消防檢查停業命令 立法院議事限制行為
紛爭解決 訴願與行政處分程序 不動產糾紛調處仲裁
身分與國界 一般人民之權利處分 外國人出入境簽證拒絕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條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
💬行政程序法原則上規範一般行政處分,但排除三院行為及調解、外交、出入境等特定事務。
🧠 記憶技巧:三院排除、偵查調解、外軍國事、出入境管(法3條排除口訣)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認行政機關的所有行為皆受行政程序法規範,而忽略法律明確排除的「調解、仲裁」與「外國人出入境」等特定事務。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條款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要件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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