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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監察院辦理人民陳情事件之調查
  • B 經濟部依法律授權,訂定補償紓困辦法
  • C 考試院所為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 D 難民認定之行政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並非所有政府行為都適用《行政程序法》。當法律為了尊重憲法權力分立(如特定院轄職權)或處理涉及主權的涉外事務時,常會設有「除外規定」。在這種邏輯下,哪一種行為最接近「一般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對「廣泛大眾」制定權利義務規範的常態性活動,因而最需要程序法規來確保公平與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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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大家對於《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的熟悉度,你能清楚避開其他誘答選項,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定性與法規例外的記憶相當扎實。

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除外規定

我們來檢視一下為何其他選項被排除。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非所有國家機關的行為都適用本法。例如選項 (A) 監察院的調查行為,依第 3 條第 2 項不適用本法;選項 (C)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依第 3 條第 3 項不適用;而選項 (D) 的難民認定,也依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被明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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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釐清行政程序法第3條之排除適用對象與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適用行政程序法 VS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機關/職權性質 一般行政機關之行為 國會、監察、考試機關職權
考選事項 一般行政法規訂定 命題及評分行為
特定身分事項 公務員一般行政行為 難民認定、外國人出入境
💬行政程序法採「原則適用,例外排除」,須注意第3條第2、3項之具體列舉。
🧠 記憶技巧:憲法機關看職權,特定事項看條款:三三二(考選)、三三八(難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機關」的所有行為皆適用,而忽略特定程序(如考選評分、難民認定)在法律上的排除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3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 行政處分之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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