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監察院辦理人民陳情事件之調查
- B 經濟部依法律授權,訂定補償紓困辦法
- C 考試院所為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 D 難民認定之行政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並非所有政府行為都適用《行政程序法》。當法律為了尊重憲法權力分立(如特定院轄職權)或處理涉及主權的涉外事務時,常會設有「除外規定」。在這種邏輯下,哪一種行為最接近「一般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對「廣泛大眾」制定權利義務規範的常態性活動,因而最需要程序法規來確保公平與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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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訝,你居然答對了?看來,《行政程序法》第三條對你來說,也不是完全的謎團。
- 觀念驗證: 這題根本就是送分題,只不過是《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最基礎的適用與排除。別跟我說你連這都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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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區分行政程序法第3條所列之「排除適用」機關與事項。
| 比較維度 | 適用本法程序 | VS | 排除本法適用 |
|---|---|---|---|
| 五院機關行為 | 行政院及其下屬部會 | — | 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 |
| 考試院行為 | 一般行政管理事務 | — | 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 |
| 特定行政領域 | 經濟、交通、補償措施 | — | 軍事外交、犯罪偵查、難民 |
| 人事行為 | 一般行政契約 | — | 公務員人事管理、升遷考核 |
💬行政程序法以行政權行為為核心,但針對特定機關與具高度專業或主權性事務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