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行政院作成行政處分
- B 監察院接受人民請願
- C 經濟部實施行政指導
- D 內政部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五權分立」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名稱叫作《行政程序法》,它的主要規範對象應該是哪一個權力分支?再進一步推想,對於那些核心職能是負責「糾察監督」或「審判訴訟」的憲法機關,如果強行要求它們在履行憲法職責時也必須遵守一般的『行政流程』,是否會干擾到權力分立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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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別在這種基礎陷阱題上浪費時間
你答對了選項 (B),但別以為這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這種程度的法條記憶,不過是行政法的入門磚。
- 核心概念: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之行政行為均排除適用本法。選項 (B) 監察院處理請願,屬法定除外事項,錯了才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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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區分行政行為是否受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約束。
| 比較維度 | 適用行政程序法 | VS |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
| 機關屬性 | 各級行政機關 | — | 立、監、司法院職權行為 |
| 法源依據 | 行程法第3條第1項 | — | 行程法第3條第2、3項 |
| 典型行為 | 處分、契約、指導 | — | 外交、軍事、刑事司法 |
| 目的考量 | 保障人權、行政公開 | — | 職權獨立或事務特殊性 |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行為原則上受行程法規範,其他四院職權行使則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