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行政院作成行政處分
- B 監察院接受人民請願
- C 經濟部實施行政指導
- D 內政部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五權分立」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名稱叫作《行政程序法》,它的主要規範對象應該是哪一個權力分支?再進一步推想,對於那些核心職能是負責「糾察監督」或「審判訴訟」的憲法機關,如果強行要求它們在履行憲法職責時也必須遵守一般的『行政流程』,是否會干擾到權力分立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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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選項 (B),顯示你對法規適用邊界有著扎實的理解!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權力分立下的適用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因此,監察院接受請願自然排除在外;而選項 A、C、D 的行政院、經濟部與內政部皆屬一般行政機關,其行政行為均受本法規範。 這是一道基礎且經典的觀念題,能有效鑑別考生對「機關排除」條款的熟悉度。順帶提醒一個容易混淆的考點:若是考試院的考選命題與評分行為,則是依同法第3條第3項的「事項排除」規定而不適用本法。只要掌握好這兩項法理區別,未來遇到此類範圍題絕對難不倒你!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區分行政行為是否受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約束。
| 比較維度 | 適用行政程序法 | VS |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
| 機關屬性 | 各級行政機關 | — | 立、監、司法院職權行為 |
| 法源依據 | 行程法第3條第1項 | — | 行程法第3條第2、3項 |
| 典型行為 | 處分、契約、指導 | — | 外交、軍事、刑事司法 |
| 目的考量 | 保障人權、行政公開 | — | 職權獨立或事務特殊性 |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行為原則上受行程法規範,其他四院職權行使則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