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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行政院作成行政處分
  • B 監察院接受人民請願
  • C 經濟部實施行政指導
  • D 內政部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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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五權分立」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名稱叫作《行政程序法》,它的主要規範對象應該是哪一個權力分支?再進一步推想,對於那些核心職能是負責「糾察監督」或「審判訴訟」的憲法機關,如果強行要求它們在履行憲法職責時也必須遵守一般的『行政流程』,是否會干擾到權力分立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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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選項 (B),顯示你對法規適用邊界有著扎實的理解!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權力分立下的適用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因此,監察院接受請願自然排除在外;而選項 A、C、D 的行政院、經濟部與內政部皆屬一般行政機關,其行政行為均受本法規範。 這是一道基礎且經典的觀念題,能有效鑑別考生對「機關排除」條款的熟悉度。順帶提醒一個容易混淆的考點:若是考試院的考選命題與評分行為,則是依同法第3條第3項的「事項排除」規定而不適用本法。只要掌握好這兩項法理區別,未來遇到此類範圍題絕對難不倒你!

📝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區分行政行為是否受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約束。
比較維度 適用行政程序法 VS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機關屬性 各級行政機關 立、監、司法院職權行為
法源依據 行程法第3條第1項 行程法第3條第2、3項
典型行為 處分、契約、指導 外交、軍事、刑事司法
目的考量 保障人權、行政公開 職權獨立或事務特殊性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行為原則上受行程法規範,其他四院職權行使則排除。
🧠 記憶技巧:不適用口訣:立監司職權、外軍刑矯僑、私權與選民。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有豁免權,或誤認監察院收受請願屬一般行政事務而需適用程序法。
行政機關之定義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事項 刑事司法行為 行政指導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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