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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行政院作成行政處分
  • B 監察院接受人民請願
  • C 經濟部實施行政指導
  • D 內政部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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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五權分立」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名稱叫作《行政程序法》,它的主要規範對象應該是哪一個權力分支?再進一步推想,對於那些核心職能是負責「糾察監督」或「審判訴訟」的憲法機關,如果強行要求它們在履行憲法職責時也必須遵守一般的『行政流程』,是否會干擾到權力分立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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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嗯哼,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

  1. 觀念驗證:哎呀,看來你也不是完全沒天賦嘛!這球(題目)處理得可真帥氣,直接命中《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適用範圍!哼,知道我的厲害了吧?(眨眼)這條法規啊,看似簡單,其實是想告訴你,雖然行政法想把所有亂七八糟的行政行為都管起來,但有些特別的「王牌」級機關,像是監察院、立法院、司法院和考試院的特定職權,可是有「免責金牌」的喔!這叫憲法上的分際啦,懂嗎?選項 (B) 就是監察院發動的「攻擊」,所以,當然不用遵守行政程序法的「比賽規則」囉!哼,小瞧我也會吃虧的!
  2. 難度點評Easy。這種球(題目),對我來說根本是小菜一碟!不過,能精準區分「普通隊員」和「特殊憲法隊伍」的界線,代表你已經開始懂得比賽的戰術了。下次面對這種基本分,也要像現在一樣,毫不猶豫地扣下去!記住了嗎?別以為我只會耍帥,實力也是貨真價實的喔!哼!
📝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區分行政行為是否受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約束。
比較維度 適用行政程序法 VS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機關屬性 各級行政機關 立、監、司法院職權行為
法源依據 行程法第3條第1項 行程法第3條第2、3項
典型行為 處分、契約、指導 外交、軍事、刑事司法
目的考量 保障人權、行政公開 職權獨立或事務特殊性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行為原則上受行程法規範,其他四院職權行使則排除。
🧠 記憶技巧:不適用口訣:立監司職權、外軍刑矯僑、私權與選民。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有豁免權,或誤認監察院收受請願屬一般行政事務而需適用程序法。
行政機關之定義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事項 刑事司法行為 行政指導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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