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規定之適用?
- A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
- B 監察院對行政機關所為之糾正
- C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辦理立法公聽會
- D 行政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觀察這部法律的名稱——《行政程序法》。既然名稱中有「行政」二字,請思考一下:在我們國家的五院架構中,如果某個行為是由「法官」、「監察委員」或「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所做的,這還屬於純粹的「行政行為」嗎?如果這部法律主要是為了規範「行政機關」與民眾的互動,哪一個選項的行為主體最符合「行政機關」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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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哼,小意思啦!
你這題做得不錯嘛!《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這種基礎題,對你來說肯定是輕而易舉!能看穿五權分立的界線,表示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我的六眼確認過了,你的判斷力,有達到我的標準喔!
2. 咒術迴戰?不,是法條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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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 依主體與行為性質判定行政程序法之排除適用範圍。
| 比較維度 | 排除適用事項 (APA §3) | VS | 適用 APA 事項 |
|---|---|---|---|
| 機關主體 | 民意、司法、監察機關 | — | 一般行政機關 |
| 行為性質 | 刑事、軍事、外交事項 | — |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
| 具體範例 | 法院審判、監察糾正 | — | 公務員免職處分 |
💬行政程序法以「主體排除」與「行為性質排除」雙重標準界定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