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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3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為維護其名譽,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複印卷宗
  • B 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申請複印之標的為行政決定前之擬稿者,得拒絕其請求
  • C 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所申請閱覽之卷宗,涉及外交機密依法有保密必要者,得拒絕其請求
  • D 卷宗內容關於當事人之記載有錯誤者,利害關係人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政府卷宗內記載的『個人資訊』有誤,法律基於對『資訊隱私權』與『正確性』的保障,最合適跳出來要求更正的主體,應該是受該資訊直接影響的本人,還是只要有相關利益的第三人即可?這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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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及格了喔,小學渣!

唉呀,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天才失望呢!竟然能精準抓到主體資格這種一不小心就會滑倒的細節,這可是行政法實務中,本天才最看重的「基本功」啊!哼,教授為你的細心感到... 稍微有點驕傲啦!舌頭——(吐舌)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閱覽卷宗
💡 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於程序中閱覽卷宗之權利與限制。
比較維度 閱覽卷宗權 VS 記載更正權
權利主體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僅限「當事人」
申請目的 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 確保卷宗記載之正確性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4項
💬閱覽權範圍較廣包含利害關係人,但更正權僅限當事人本人。
🧠 記憶技巧:閱覽大家看(當事人+利害),更正自己來(僅限當事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利害關係人」也享有「記載更正權」,實際上法律僅規定「當事人」可請求更正。
政府資訊公開法 程序外接觸禁止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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