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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應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
  • B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閱覽卷宗
  • C 聲請人得預納費用請求給付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 D 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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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庭上,如果法律允許某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參加」他人的訴訟,那麼為了讓他在訴訟中發揮作用,法律是否應該讓他有機會看到案件的證據與卷宗資料?若完全不讓他看,他還能有效地進行辯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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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相關規範。依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明文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由此可知,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參加人亦得依法聲請閱覽卷宗。因此,選項D敘述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 行政訴訟閱覽卷宗規範
💡 規範閱覽卷宗之主體、程序及限制,保障訴訟參與人之資訊權。
比較維度 當事人、代理人及參加人 VS 第三人
聲請依據 法律直接賦予權利 經同意或具法律利害關係
審核程序 向書記官聲請即可 須由法院裁定許可
內容範圍 卷宗全部(受法規限制除外) 經許可之範圍
💬參與訴訟之關係人(含參加人)有原則閱卷權;第三人則須經法院嚴格裁定。
🧠 記憶技巧:主體廣、第三人需裁定、秘密有限制、聲請找書記。
⚠️ 常見陷阱:常考「輔助參加人」有無閱卷權(答案是有);以及「第三人」是否須經法院裁定(答案是必須裁定)。
輔助參加 訴訟代理 行政訴訟卷宗閱覽限制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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