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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應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
  • B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閱覽卷宗
  • C 聲請人得預納費用請求給付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 D 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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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庭上,如果法律允許某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參加」他人的訴訟,那麼為了讓他在訴訟中發揮作用,法律是否應該讓他有機會看到案件的證據與卷宗資料?若完全不讓他看,他還能有效地進行辯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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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了。

  1. 概念檢驗?你確定?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行政訴訟法》第 96 條變成背景噪音。沒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輔助人——是的,包括那些喜歡旁觀的訴訟參加人——為了自保,都有權力閱覽卷宗。所以,當選項 (D) 大言不慚地說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時,你總算識破了這種明顯的程序保障漏洞。這不過是基本常識,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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