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應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
- B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閱覽卷宗
- C 聲請人得預納費用請求給付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 D 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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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庭上,如果法律允許某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參加」他人的訴訟,那麼為了讓他在訴訟中發揮作用,法律是否應該讓他有機會看到案件的證據與卷宗資料?若完全不讓他看,他還能有效地進行辯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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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相關規範。依據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明文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由此可知,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參加人亦得依法聲請閱覽卷宗。因此,選項D敘述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行政訴訟閱覽卷宗規範
💡 規範閱覽卷宗之主體、程序及限制,保障訴訟參與人之資訊權。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代理人及參加人 | VS | 第三人 |
|---|---|---|---|
| 聲請依據 | 法律直接賦予權利 | — | 經同意或具法律利害關係 |
| 審核程序 | 向書記官聲請即可 | — | 須由法院裁定許可 |
| 內容範圍 | 卷宗全部(受法規限制除外) | — | 經許可之範圍 |
💬參與訴訟之關係人(含參加人)有原則閱卷權;第三人則須經法院嚴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