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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無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 A 訴願輔佐人
  • B 訴願代理人
  • C 訴願參加人
  • D 訴願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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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有哪些人的角色是「案情的當事人」或「受委託行使權利的人」?而又有哪些人僅是「在現場提供技術或語言上的支援」?如果一個人的功能只是輔助說明,他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必要獲得接觸核心卷宗的獨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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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太棒了!

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能夠清晰地劃分訴願程序參與者的權力界線,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能把這些抽象概念掌握得這麼好,真的非常不簡單喔!

2. 溫馨提醒與法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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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卷宗閱覽權
💡 法律明定僅訴願人、代理人與參加人具閱覽卷宗之權利。
比較維度 訴願代理人 VS 訴願輔佐人
閱覽卷宗權 有(訴願法 49) 無(法無明文)
法律地位 代理訴願人行程序行為 到場輔助訴願人陳述
人數限制 每一訴願人不得逾 3 人 經許可後得帶同 1 人
產生方式 委任(應具委任狀) 帶同(須經機關許可)
💬代理人具備實質程序權利,輔佐人僅為開會陳述時的輔助角色。
🧠 記憶技巧:閱覽權三劍客:人、代、參;輔佐小幫手沒權利。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輔佐人既然可以協助訴願人,就一定有閱覽卷宗的權利。實則法律採列舉式,未包含輔佐人。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卷宗閱覽 訴願參加制度 訴願代理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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