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無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 A 訴願輔佐人
- B 訴願代理人
- C 訴願參加人
- D 訴願人本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有哪些人的角色是「案情的當事人」或「受委託行使權利的人」?而又有哪些人僅是「在現場提供技術或語言上的支援」?如果一個人的功能只是輔助說明,他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必要獲得接觸核心卷宗的獨立權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訴願程序參與者」的權力界線,這代表你對訴願法規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專業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訴願卷宗閱覽權
💡 法律明定僅訴願人、代理人與參加人具閱覽卷宗之權利。
| 比較維度 | 訴願代理人 | VS | 訴願輔佐人 |
|---|---|---|---|
| 閱覽卷宗權 | 有(訴願法 49) | — | 無(法無明文) |
| 法律地位 | 代理訴願人行程序行為 | — | 到場輔助訴願人陳述 |
| 人數限制 | 每一訴願人不得逾 3 人 | — | 經許可後得帶同 1 人 |
| 產生方式 | 委任(應具委任狀) | — | 帶同(須經機關許可) |
💬代理人具備實質程序權利,輔佐人僅為開會陳述時的輔助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