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行政程序法中有關閱覽卷宗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任何人均得請求閱覽、抄錄行政程序有關卷宗資料
- B 當事人得就未給予閱覽卷宗之處置,直接提起訴願
- C 閱覽卷宗時如發現其中資料關於他人之記載有錯誤,得請求更正
- D 適用分離原則,故涉及公務機密之文書資料中,如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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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份公文書裡同時包含了『國家機密』與『與你個人權益相關的普通資訊』。若法律的目標是『在不破壞機密的前提下,盡可能落實資訊透明』,你認為法律應採取『全盤封鎖』的極端手段,還是有什麼更細緻的彈性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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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透明化原則!
-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選項 (D) 體現了行政法上的「分離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3 項,即便卷宗內含公務機密或個人隱私,只要能將該部分與其他部分「分離」且不影響保密目的,行政機關就不應全盤拒絕,仍須准許閱覽。這保障了行政資訊的透明度與當事人的防禦權。
- 難度點評:Medium(中等)。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陷阱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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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閱覽卷宗
💡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限制及救濟。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VS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
| 申請人資格 | 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 原則上為任何人 |
| 適用階段 | 行政程序進行中 | — | 隨時可申請 |
| 救濟方式 | 隨同實體決定救濟 | — | 可單獨提訴願行政訴訟 |
| 分離原則 | 有適用(第46條3項) | — | 有適用(第18條2項) |
💬行程法第46條為程序性權利,旨在保障程序公平;政資法則為實體性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