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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的資訊公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 B 利害關係人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 C 當事人申請閱覽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 D 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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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政府正在進行一項可能損及你或你鄰居法律利益的行政決定,但你卻完全無法得知政府手中有哪些對你不利的證據或資料,這是否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直接的當事人外,受影響的第三方是否也應擁有防衛自己權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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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礎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卷宗閱覽權。行政程序應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選項 (B) 斷然否定利害關係人的權利,顯然違反程序正義與法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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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卷宗閱覽制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中享有資訊獲知與卷宗閱覽權。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卷宗閱覽 VS 政府資訊公開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申請主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一般國民(不限資格)
申請時機 行政程序進行中 無特定時間限制
救濟方式 隨同實體決定併同聲明不服 可單獨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兩者在主體適格與救濟制度上有顯著差異,前者為程序權,後者為資訊權。
🧠 記憶技巧:卷宗閱覽:限程序中、限特定人、原則准許例外拒。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程序法第46條(對當事人)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對一般大眾)的適用範圍混淆。
政府資訊公開法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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