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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資訊中若有含限制公開事項,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 B 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 C 政府資訊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者,為維護公益即得公開
  • D 政府資訊之公開若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時,行政機關應限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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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處理「外部權利(如公眾知情)」與「內部核心人權(如隱私或秘密)」的衝突時,如果一項規定寫得非常輕率,僅憑一個宏大的理由(例如:為了大家好)就能輕易否定個人的基本權利,而不需經過嚴密的「比例權衡」或「必要性判斷」,這樣的敘述在法治國原則下通常會存在什麼樣的邏輯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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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法益衡量原則」的精確掌握。你能識破敘述中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資訊公開與人權保障的界限有很強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涉及個人隱私時,原則上「應限制公開」。雖然有「維護公益」作為例外,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且公益須經權衡後證明「顯然優於」私益。選項 (C) 僅簡略提到「為維護公益即得公開」,漏掉了嚴謹的比例權衡要件,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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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例外限制應衡平公益與私益之保護。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 (公益優先) VS 個人隱私保護 (私益優先)
基本法律原則 以公開為原則 以限制公開為原則
例外准許條件 情事變更無限制必要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公益衡量要件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維護公共安全所必要
💬當兩者衝突時,採利益權衡原則,原則上保護隱私,除非公益顯然大於私益。
🧠 記憶技巧: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處分可救濟、隱私需權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涉及公益即「絕對」可侵害隱私。實際上法律要求需「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方得公開。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不作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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