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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35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B 受理申請更正政府資訊內容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C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D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在該政府機關官方網頁上公告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替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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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決定可能影響到『特定第三人』的權益時,從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來看,你認為法律會交由機關『自由決定』要不要通知對方,還是會要求機關『一定要』給予對方表達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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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裁量」與「義務」的細微差別!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機關在處理資訊公開程序時,何時具有選擇權,何時則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資訊公開中的第三人程序保障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若申請提供的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的權益,行政機關**「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對象於 10 日內表示意見。選項 (C) 使用「得以」二字,將法定的「強制義務」誤導為「行政裁量」,這在重視程序正義的行政法中是絕對不能忽視的錯誤。相對地,選項 (A) 的 15 日准駁期限、(B) 的 30 日更正期限,以及 (D) 的替代提供方式,皆完全符合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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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程序
💡 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准駁、第三人程序及更正期限規定
比較維度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VS 申請更正/廢止資訊
准駁期限 15 日 30 日
得延長期限 15 日 30 日
涉及第三人 應通知15日內提說明 法無明文
法條依據 第 12 條 第 16 條
💬一般申請提供為15日,涉及更正廢止則因需查證延長為30日。
🧠 記憶技巧:提供15、更正30,三方意見也15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第三人表示意見的15日誤植為10日,或混淆「提供」與「更正」之期限。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閱覽卷宗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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