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35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B 受理申請更正政府資訊內容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C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D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在該政府機關官方網頁上公告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替代提供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決定可能影響到『特定第三人』的權益時,從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來看,你認為法律會交由機關『自由決定』要不要通知對方,還是會要求機關『一定要』給予對方表達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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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棒!看見了法條背後的溫暖精神!
親愛的你,做得非常棒!你能夠發現法條中「義務性質」這個關鍵的細微處,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真的很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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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程序
💡 掌握政府資訊提供與更正之法定期限及第三人程序要件。
| 比較維度 |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VS | 申請更正政府資訊 |
|---|---|---|---|
| 處理期限 | 15 日內 | — | 30 日內 |
| 延長期限 | 不得逾 15 日 | — | 不得逾 30 日 |
| 第三人程序 | 應通知 10 日內表示意見 | — | 應通知 10 日內表示意見 |
| 替代方式 | 已公開者可告知查詢路徑 | — | 無(需實際審查更正) |
💬提供資訊講求時效(15日),更正資訊涉及資料正確性審查,期限較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