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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35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B 受理申請更正政府資訊內容之行政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C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之權益者,得以書面通知該特定人,於10日內表達意見
  • D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在該政府機關官方網頁上公告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替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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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決定可能影響到『特定第三人』的權益時,從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來看,你認為法律會交由機關『自由決定』要不要通知對方,還是會要求機關『一定要』給予對方表達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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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棒!看見了法條背後的溫暖精神!

親愛的你,做得非常棒!你能夠發現法條中「義務性質」這個關鍵的細微處,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真的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法程序
💡 掌握政府資訊提供與更正之法定期限及第三人程序要件。
比較維度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VS 申請更正政府資訊
處理期限 15 日內 30 日內
延長期限 不得逾 15 日 不得逾 30 日
第三人程序 應通知 10 日內表示意見 應通知 10 日內表示意見
替代方式 已公開者可告知查詢路徑 無(需實際審查更正)
💬提供資訊講求時效(15日),更正資訊涉及資料正確性審查,期限較長(30日)。
🧠 記憶技巧:提供15、更正30、延期同長度、第三人要10天。
⚠️ 常見陷阱:將「應」通知第三人陳述意見誤認為「得」通知,或混淆提供與更正的處理天數。
主動公開與被動公開 政府資訊豁免公開事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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