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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限於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始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 B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時,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C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 D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不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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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全民監督」與「政治透明」的民主體系中,如果一個行政決策是由「多位委員共同討論並表決」產生的,法律應該傾向讓這份紀錄「主動接受大眾檢視」,還是「隱藏起來」才符合立法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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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屬於應主動公開的資訊,這是為了落實民主監督。至於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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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並保障人民救濟權。
比較維度 應主動公開(第7條) VS 得限制公開(第18條)
法律性質 法律強制義務 行政裁量或法定例外
典型範例 會議紀錄、預決算 內部擬稿、個人隱私
公開方式 刊登公報、網站 依申請准駁
💬公開為常態,限制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裁量理由或特定公益。
🧠 記憶技巧:七主動、十八得、二十救:7條應公開、18條得拒絕、20條給救濟。
⚠️ 常見陷阱:易誤將第18條「得」不公開之資訊(如擬稿)當作「應」不公開;或誤認私經濟行政不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 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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