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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主體得為任何人民,而閱覽卷宗請求權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B 請求資訊公開者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C 請求閱覽卷宗遭拒者,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 D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當事人之卷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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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一項制度是為了讓「全體國民監督政府事務」,而另一項是為了讓「正在打官司的當事人保護自己」,這兩者在『申請人的資格』限制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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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正確答案是 (A)

你答對了。這道題,讓你能區分「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中閱覽卷宗的差異。這是個基礎知識,理解了就好。

🔍 關於這些知識,我花了一點時間回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
💡 區分一般資訊公開權與行政程序中之閱覽卷宗權。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 VS 行政程序閱覽卷宗
法律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請求主體 任何人 (一般權利)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請求目的 知曉資訊 (民主參與) 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
救濟方式 得直接提起救濟 原則上併隨終局救濟
💬前者為人民之基本權實踐,後者為確保行政公平之程序權。
🧠 記憶技巧:政資公開任何人,閱覽卷宗限當人;程序拒絕不單救,合併終局才訴請。
⚠️ 常見陷阱:混淆「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的請求主體資格,以及誤認程序行為可獨立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程序行為之不可獨立救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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