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主體得為任何人民,而閱覽卷宗請求權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B 請求資訊公開者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C 請求閱覽卷宗遭拒者,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 D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當事人之卷宗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一項制度是為了讓「全體國民監督政府事務」,而另一項是為了讓「正在打官司的當事人保護自己」,這兩者在『申請人的資格』限制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政資公開與程序閱卷
💡 區分一般性政府資訊公開權與行政程序中之卷宗閱覽權。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VS | 行政程序法(閱卷) |
|---|---|---|---|
| 申請主體 | 一般人民(法9條) | —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法律利益 | 不以有利益為限 | — | 限主張或維護利益必要 |
| 權利性質 | 獨立之實體請求權 | — | 行政程序中之程序權 |
| 單獨救濟 | 可以(拒絕則處分) | — | 原則不可以(法174條) |
💬政資法為落實知的情權,門檻較寬;行政程序閱卷為保全防禦權,限於特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