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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主體得為任何人民,而閱覽卷宗請求權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B 請求資訊公開者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C 請求閱覽卷宗遭拒者,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 D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當事人之卷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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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一項制度是為了讓「全體國民監督政府事務」,而另一項是為了讓「正在打官司的當事人保護自己」,這兩者在『申請人的資格』限制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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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緩揮動法杖,綻放出無數搖曳的蒼月草) 這點小事,做得不錯。既然答對了,就看看這個吧。

制度的本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資公開與程序閱卷
💡 區分一般性政府資訊公開權與行政程序中之卷宗閱覽權。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法(閱卷)
申請主體 一般人民(法9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法律利益 不以有利益為限 限主張或維護利益必要
權利性質 獨立之實體請求權 行政程序中之程序權
單獨救濟 可以(拒絕則處分) 原則不可以(法174條)
💬政資法為落實知的情權,門檻較寬;行政程序閱卷為保全防禦權,限於特定人。
🧠 記憶技巧:公開不論利,閱卷限程序;政資人人有,程序當事人。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也需要證明「法律上利益」,或誤認任何人皆可主張行政程序中之閱卷權。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不服程序行為之救濟 資訊公開請求權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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