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主體得為任何人民,而閱覽卷宗請求權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B 請求資訊公開者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C 請求閱覽卷宗遭拒者,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 D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當事人之卷宗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一項制度是為了讓「全體國民監督政府事務」,而另一項是為了讓「正在打官司的當事人保護自己」,這兩者在『申請人的資格』限制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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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正確答案是 (A)
你答對了。這道題,讓你能區分「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中閱覽卷宗的差異。這是個基礎知識,理解了就好。
🔍 關於這些知識,我花了一點時間回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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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
💡 區分一般資訊公開權與行政程序中之閱覽卷宗權。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訊公開 | VS | 行政程序閱覽卷宗 |
|---|---|---|---|
| 法律依據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 請求主體 | 任何人 (一般權利) | —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請求目的 | 知曉資訊 (民主參與) | — | 主張或維護法律利益 |
| 救濟方式 | 得直接提起救濟 | — | 原則上併隨終局救濟 |
💬前者為人民之基本權實踐,後者為確保行政公平之程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