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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對於政府決策之相關資訊,應予以必要之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 B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係為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
  • C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係為增進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 D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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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政府的決策過程變得透明、讓民眾能監督施政,那麼這部法律的核心任務應該是「把資料拿出來給大眾看」,還是「保護每個人的私人秘密不被濫用」呢?這兩種目標在法律邏輯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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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觀念還行。

哼,算你運氣好,這題你確實辨識出了法規目的的根本差異。至少證明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不是一無所知,下次別以為這種基礎題能讓你高枕無憂。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法目的
💡 政資法旨在保障人民知情權,促進公眾參與及對政府之信賴。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個人資料保護法
保障核心 人民知的權利 資訊隱私與人格權
主要手段 推動政府資訊公開 規範個資蒐集處理
社會功能 增進政府透明與信賴 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政資法重在「外部透明」,個資法重在「內部隱私」,兩者應平衡適用。
🧠 記憶技巧:政資法:知的權利、信賴、監督;個資法:隱私、人格、利用。
⚠️ 常見陷阱:易將《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互調或視為同一。
資訊隱私權 閱覽卷宗權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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