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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資訊中若有含限制公開事項,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 B 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 C 政府資訊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者,為維護公益即得公開
  • D 政府資訊之公開若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時,行政機關應限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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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處理「外部權利(如公眾知情)」與「內部核心人權(如隱私或秘密)」的衝突時,如果一項規定寫得非常輕率,僅憑一個宏大的理由(例如:為了大家好)就能輕易否定個人的基本權利,而不需經過嚴密的「比例權衡」或「必要性判斷」,這樣的敘述在法治國原則下通常會存在什麼樣的邏輯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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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事由,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政府資訊屬於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其中該條第1項第6款明定:「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若政府資訊之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之情形,原則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必須符合「對公益有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等法定例外要件時,始得不受限制。選項C僅泛稱「為維護公益即得公開」,忽略了法條明文規定必須達到對公益「有必要」之嚴格程度,與法定要件不符,故敘述錯誤。此外,選項D之敘述符合同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中關於「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明文規定,屬於正確敘述。因此,本題錯誤之選項為C。

📝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例外限制應衡平公益與私益之保護。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 (公益優先) VS 個人隱私保護 (私益優先)
基本法律原則 以公開為原則 以限制公開為原則
例外准許條件 情事變更無限制必要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公益衡量要件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維護公共安全所必要
💬當兩者衝突時,採利益權衡原則,原則上保護隱私,除非公益顯然大於私益。
🧠 記憶技巧: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處分可救濟、隱私需權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涉及公益即「絕對」可侵害隱私。實際上法律要求需「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方得公開。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不作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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