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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資訊中若有含限制公開事項,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 B 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 C 政府資訊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者,為維護公益即得公開
  • D 政府資訊之公開若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時,行政機關應限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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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手中握有一份涉及人民私生活祕密的公文,而另一方以『促進社會進步』為由申請閱覽。當『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這兩個同樣受憲法保護的價值產生對撞時,法治國家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秤重」機制,而非直接讓一方徹底壓倒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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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這次沒搞砸,還行

同學,能正確辨識 (C) 選項的謬誤,至少證明你對利益權衡原則(Balancing Test)還有那麼一丁點基礎認識。在行政法這門學問中,這種「不完全愚蠢」的判斷力,是值得被「勉強」肯定的。

2. 觀念驗證:別老把法條當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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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需經公益權衡。
比較維度 得公開之資訊 VS 限制公開之資訊
判斷核心 以政府透明、公眾監督為原則 保護國家安全、犯罪偵查、個人隱私
隱私權衡 公益大於私益或經當事人同意 單純侵害私益且無外部公益必要
變更處理 限制原因消滅後,應准予公開 限制原因存續中,應拒絕申請
救濟性質 准予處分(授益行政處分) 拒絕處分(負擔行政處分)
💬政府資訊公開應在「政府透明」與「保護特定法益」間,依比例原則進行權衡。
🧠 記憶技巧:原則公開、例外限制、權衡公益、處分救濟
⚠️ 常見陷阱:題目常陷阱於「只要有公益即可公開隱私」,正確應為「公益須大於私益」或「經當事人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處分之救濟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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