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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何者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公開?
  • A 公開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者
  • B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業務,而取得監督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 C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 D 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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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有些限制是為了保護「國家功能的正常運作」(如司法審判、資產保存),而有些是為了保護「個人的私益」。當「個人私益」與「大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產生衝突時,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提供一個彈性空間,允許政府在特定情況下優先保障大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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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權衡!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權利衝突與權衡」的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益衡量
💡 限制公開資訊若符合公益必要,依政資法第18條特定款項得予公開。
比較維度 具公益衡量條款 (Relative) VS 不具公益衡量條款 (Absolute)
法條款次 第3、6、7、9款 第1、2、4、5、8款
公開可能性 若具公益必要性則得公開 原則上絕對限制,不予公開
代表性範例 個人隱私、決策前文件 國家安全、刑事偵查
💬並非所有限制項目皆能以公益為由豁免,僅限法律明定具衡平條款之款次。
🧠 記憶技巧:三六七九,公益優先;其餘各款,原則不開。
⚠️ 常見陷阱:易誤認僅第6、7款有公益衡平,忽略第3款(行政決定準備)與第9款(文化資產)亦同具例外規定。
資訊公開法第18條各款限制 分離制度(部分公開原則) 行政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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