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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何者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公開?
  • A 公開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者
  • B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業務,而取得監督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 C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 D 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有些限制是為了保護「國家功能的正常運作」(如司法審判、資產保存),而有些是為了保護「個人的私益」。當「個人私益」與「大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產生衝突時,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提供一個彈性空間,允許政府在特定情況下優先保障大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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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權衡!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權利衝突與權衡」的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之公益例外
💡 限制公開之資訊於法律明文規定下,得因公益必要而例外公開。
比較維度 絕對限制事由 VS 相對限制(公益例外)
法條依據 第18條1項1~5款 第18條1項6、7款
涉及利益 國安、偵查、監督業務 生命安全、隱私、秘密
裁量權限 依法應限制,無公益權衡 公益必要或當事人同意
💬僅涉及個人生命、健康、隱私或營業秘密時,行政機關始得進行公益衡量而公開。
🧠 記憶技巧:六七公益大於私(第6、7款有公益例外),其餘限制沒得談
⚠️ 常見陷阱:誤以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有的限制事由,只要涉及公益就一律可以公開。實際上必須有法律明文「但書」授權,才能進行公益衡平。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比例原則 資訊公開 vs 個人隱私 行政資訊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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