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應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何者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公開?
- A 公開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者
- B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業務,而取得監督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 C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 D 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有些限制是為了保護「國家功能的正常運作」(如司法審判、資產保存),而有些是為了保護「個人的私益」。當「個人私益」與「大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產生衝突時,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提供一個彈性空間,允許政府在特定情況下優先保障大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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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權衡!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權利衝突與權衡」的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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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之公益例外
💡 限制公開之資訊於法律明文規定下,得因公益必要而例外公開。
| 比較維度 | 絕對限制事由 | VS | 相對限制(公益例外) |
|---|---|---|---|
| 法條依據 | 第18條1項1~5款 | — | 第18條1項6、7款 |
| 涉及利益 | 國安、偵查、監督業務 | — | 生命安全、隱私、秘密 |
| 裁量權限 | 依法應限制,無公益權衡 | — | 公益必要或當事人同意 |
💬僅涉及個人生命、健康、隱私或營業秘密時,行政機關始得進行公益衡量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