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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限於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始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 B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時,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C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 D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不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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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政府決策是由一群專家透過開會「集體討論」而成,為了讓民眾能監督政府是否公正,你認為這種『群體決策的過程紀錄』,原則上應該傾向於對民眾保密,還是主動攤在陽光下供大眾檢視,才更符合「主權在民」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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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你對行政法中「透明化原則」的理解非常深入且精準,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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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並受司法監督救濟。
比較維度 主動公開 VS 申請提供
法源依據 政資法第 7 條 政資法第 9 條
發動方式 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 人民依需求提出申請
救濟可能 較少涉及個案救濟 遭拒得提訴願與訴訟
💬兩者均為落實人民知之權利,合議制會議紀錄屬法定應主動公開事項。
🧠 記憶技巧:公開原則例外嚴,合議紀錄主動傳,擬稿得限非必限,拒絕救濟權利全。
⚠️ 常見陷阱:誤認「內部擬稿」為絕對不公開(應為裁量不公開);或誤認私經濟行政不適用本法。
主動公開項目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事由 行政資訊公開 vs. 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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