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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限於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始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 B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時,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C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 D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不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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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政府決策是由一群專家透過開會「集體討論」而成,為了讓民眾能監督政府是否公正,你認為這種『群體決策的過程紀錄』,原則上應該傾向於對民眾保密,還是主動攤在陽光下供大眾檢視,才更符合「主權在民」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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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叮嚀:別灰心,法律用語的細微差別是進步的關鍵!

  1. 為什麼 (D) 是錯的?(迷思破解)
    很多同學會記成「內部擬稿不用公開」,但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內部準備作業原則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這代表行政機關有裁量權,若為增進公共利益,機關仍可以決定公開。法律中的「得」與「應」意義完全不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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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需有法律依據並兼顧公益。
比較維度 主動公開資訊 VS 限制/不予公開資訊
法律依據 第7條明定之10類 — 第18條各款例外
典型項目 法律、預算、會議紀錄 — 國安、隱私、內部擬稿
內部擬稿 無 — 原則不公開,公益例外
💬政府資訊以透明為原則,限制公開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且衡量公益。
🧠 記憶技巧:公開是原則,限制是例外;擬稿看公益,拒絕可救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私經濟行政」或「內部擬稿」絕對不公開,忽略公益必要性之例外規定。
檔案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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