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限於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始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 B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時,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C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 D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不公開或提供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政府決策是由一群專家透過開會「集體討論」而成,為了讓民眾能監督政府是否公正,你認為這種『群體決策的過程紀錄』,原則上應該傾向於對民眾保密,還是主動攤在陽光下供大眾檢視,才更符合「主權在民」的精神呢?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並受司法監督救濟。
| 比較維度 | 主動公開 | VS | 申請提供 |
|---|---|---|---|
| 法源依據 | 政資法第 7 條 | — | 政資法第 9 條 |
| 發動方式 | 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 | — | 人民依需求提出申請 |
| 救濟可能 | 較少涉及個案救濟 | — | 遭拒得提訴願與訴訟 |
💬兩者均為落實人民知之權利,合議制會議紀錄屬法定應主動公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