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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種政府資訊,原則上非屬法律規定應主動公開者?
  • A 承辦公務員之擬稿
  •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紀錄
  • C 行政院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書
  • D 與外國簽訂之犯罪引渡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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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制定一項法案或政策的過程中,如果連「初步構思」或「尚未成形的草稿」都必須第一時間攤在陽光下,可能會對公務員的思考空間與溝通意願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資訊與最終定案、對外生效的資訊在法律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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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行政實務中「公開」與「保護決策品質」的界線,代表你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體系架構已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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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 區分應主動公開之對外資訊與得限制公開之內部準備文件。
比較維度 應主動公開資訊 VS 得限制公開資訊
法規條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代表項目 法規、預算、條約 內部擬稿、諮詢意見
行政目的 保障人民知權與監督 保護決策過程之公正
💬具法律效力或公共利益者應公開;行政內部準備程序則得保密。
🧠 記憶技巧:法、約、算、計要主動;內部擬稿躲被窩。
⚠️ 常見陷阱:常誤認合議制會議紀錄為機密,實則屬應主動公開項目;且擬稿是「得」不公開而非絕對不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項目 行政程序法卷宗閱覽權 合議制機關之透明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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