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36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 A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B 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 D 訴願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作成最後裁決的過程中,為了確保參與討論的專家學者能毫無顧忌、直言不諱地交換意見,法律會傾向將『最後的裁決結果』還是『內部的討論辯論細節』列為必須主動向全民公開的資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核心重點!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應主動公開」與「得申請公開」的資訊界限。依據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明定了十款行政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的項目,例如選項 (A) 的採購契約(第 8 款)、(D) 的訴願決定(第 9 款),以及 (C) 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合議制機關的會議紀錄(第 10 款),皆屬於法律要求必須攤在陽光下供大眾查閱的法定項目。
內部討論與外部決定的差異
之所以選擇 (B),是因為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的準備作業,這類資訊為了保障決策過程的品質與機關的獨立性,依據同法第 18 條通常屬於限制公開或得不予公開之範疇,自然不屬於「主動公開」的項目。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細膩地區分「訴願決定」與「訴願會議紀錄」兩者的法律性質,這不僅考驗對第 7 條法條的精熟度,也測試了對行政程序透明度原則的理解。能從中快速排除正確項並找出例外,顯示你的法學根基相當紮實。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 依政資法第7條列舉之項目應主動公開,不含內部審議紀錄。
| 比較維度 | 應主動公開項目 (政資法§7) | VS | 非屬應主動公開項目 |
|---|---|---|---|
| 訴願相關 | 訴願之決定(結果) | — | 訴願審委會會議紀錄 |
| 合議單位 |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 — | 內部委員會審議紀錄 |
| 採購契約 | 書面公共工程採購契約 | — | 契約履行中之內部簽呈 |
💬法律明定「結果」與「合議機關紀錄」須公開,但「內部審議過程」通常不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