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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35 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單,如經否准,得為下列何者之權利救濟?
  • A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B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C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D 無須訴願,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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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政府機關申請一項對自己有利的具體行為(例如發給執照或公開資訊),但機關卻正式發函拒絕。此時,如果當事人只是請法院「撤銷」那個拒絕函,是否就能直接獲得他原本想要的那個東西?如果不能,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訴訟類型,才能要求機關「必須」做出原告想要的那個特定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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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之救濟
💡 申請資訊遭拒屬行政處分,應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資訊公開請求權救濟流程

  1. 1 人民申請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機關申請公開資訊
  2. 2 機關拒絕 — 機關作成拒絕處分(行政處分)
  3. 3 行政訴願 — 向機關之母機關(如行政院)提起訴願
  4. 4 課予義務訴訟 — 請求法院判令機關應作成公開資訊之處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逾期不作為(怠為處分),救濟流程亦同(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要資訊,先訴願,再課訴(課予義務訴訟)。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撤銷訴訟僅能移除拒絕處分,不能強迫機關提供資訊。
行政訴訟種類(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 獨立機關之訴願管轄 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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