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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35 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單,如經否准,得為下列何者之權利救濟?
  • A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B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C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D 無須訴願,直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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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政府機關申請一項對自己有利的具體行為(例如發給執照或公開資訊),但機關卻正式發函拒絕。此時,如果當事人只是請法院「撤銷」那個拒絕函,是否就能直接獲得他原本想要的那個東西?如果不能,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訴訟類型,才能要求機關「必須」做出原告想要的那個特定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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