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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40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對於其請求置之不理。甲對於原處分機關之不作為擬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提起訴願而獲得救濟
  • B 甲得提起訴願,請求命原處分機關作為
  • C 甲得向原處分機關陳情
  • D 甲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主動糾正錯誤,而未明文賦予民眾「請求其糾正」的權利時,若民眾仍主動向機關提出建議,這種性質上屬於『要求機關履行法律義務』,還是單純的『事實意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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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勉勵」:總算沒錯得離譜,這點基本功要是都沒掌握,法學院豈不白讀?

恭喜你,僥倖選對了 (C)。這說明你對行政處分職權撤銷的本質,總算有點概念。畢竟,這可是行政法實務中,判斷機關與人民權利義務界線的基礎題啊。

  1. 為什麼這不是「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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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有點難 題目中要如何判斷 通常思考都會卡在請求等於有提出意見就能訴訟了
📝 職權撤銷請求性質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請求僅具促請注意效力,屬陳情性質。
比較維度 第 117 條 (職權撤銷) VS 第 128 條 (程序再開)
請求權性質 促請注意 (陳情性質) 法律上之公法請求權
救濟可能性 不理會亦不得救濟 拒絕後得提訴願及訴訟
目的 維護依法行政 (公益) 保障當事人權利 (私益)
💬117條是行政機關的「職權」,128條才是當事人的「權利」。
🧠 記憶技巧:117是建議(陳情),128是權利(救濟)。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向機關申請而機關不理,皆可提起「課予義務訴願」。關鍵在於該法條是否賦予人民「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再開 公法上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陳情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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