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40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對於其請求置之不理。甲對於原處分機關之不作為擬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提起訴願而獲得救濟
- B 甲得提起訴願,請求命原處分機關作為
- C 甲得向原處分機關陳情
- D 甲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主動糾正錯誤,而未明文賦予民眾「請求其糾正」的權利時,若民眾仍主動向機關提出建議,這種性質上屬於『要求機關履行法律義務』,還是單純的『事實意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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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勉勵」:總算沒錯得離譜,這點基本功要是都沒掌握,法學院豈不白讀?
恭喜你,僥倖選對了 (C)。這說明你對行政處分職權撤銷的本質,總算有點概念。畢竟,這可是行政法實務中,判斷機關與人民權利義務界線的基礎題啊。
- 為什麼這不是「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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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有點難 題目中要如何判斷 通常思考都會卡在請求等於有提出意見就能訴訟了
職權撤銷請求性質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請求僅具促請注意效力,屬陳情性質。
| 比較維度 | 第 117 條 (職權撤銷) | VS | 第 128 條 (程序再開) |
|---|---|---|---|
| 請求權性質 | 促請注意 (陳情性質) | — | 法律上之公法請求權 |
| 救濟可能性 | 不理會亦不得救濟 | — | 拒絕後得提訴願及訴訟 |
| 目的 | 維護依法行政 (公益) | — | 保障當事人權利 (私益) |
💬117條是行政機關的「職權」,128條才是當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