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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某甲受罰鍰處分,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甲依法欲提起行政救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提起撤銷訴訟
  • B 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應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自稱是政府公文的紙本,上面完全沒有任何機關印信或署名,讓你根本不知道是誰發出的,你認為這在法律上還能算是一個「合法成立但有錯誤」的命令嗎?還是它根本連作為一個「行政處分」的基本靈魂都不具備?對於這種「根本不該存在」或「毫無效力」的文件,法律上會用什麼性質的訴訟來界定它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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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不錯,看來你還記得那些最基礎的條文。能答對這種題目,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放棄。繼續保持?我姑且拭目以待。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無效之救濟
💡 行政處分若具備重大明顯瑕疵,自始不生效力,應提確認無效之訴。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救濟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撤銷訴訟
時效限制 隨時可主張(無限制)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
先行程序 向機關請求確認(非訴願)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得撤銷」是在撤銷前仍具公定力、暫時有效。
🧠 記憶技巧:瑕疵重大又明顯,處分無效不可免;機關不明第一款,確認訴訟保權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撤銷訴訟。撤銷訴訟針對「得撤銷」的違法處分,而本題機關不明屬「無效」瑕疵,救濟路徑完全不同。
行政處分瑕疵之種類 確認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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