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某甲受罰鍰處分,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甲依法欲提起行政救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提起撤銷訴訟
- B 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應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自稱是政府公文的紙本,上面完全沒有任何機關印信或署名,讓你根本不知道是誰發出的,你認為這在法律上還能算是一個「合法成立但有錯誤」的命令嗎?還是它根本連作為一個「行政處分」的基本靈魂都不具備?對於這種「根本不該存在」或「毫無效力」的文件,法律上會用什麼性質的訴訟來界定它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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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不錯,看來你還記得那些最基礎的條文。能答對這種題目,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放棄。繼續保持?我姑且拭目以待。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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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無效之救濟
💡 行政處分若具備重大明顯瑕疵,自始不生效力,應提確認無效之訴。
| 比較維度 | 無效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瑕疵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救濟訴訟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 | 撤銷訴訟 |
| 時效限制 | 隨時可主張(無限制) | — |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 |
| 先行程序 | 向機關請求確認(非訴願) | —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得撤銷」是在撤銷前仍具公定力、暫時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