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 B 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者,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依法得提起訴願之事項,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無庸告知陳情人
- D 陳情僅得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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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服務」的角度思考:當一位民眾發現政府施政有誤而前來反映時,若行政機關經過查證後發現民眾反映的事情「確實有道理」,那麼從解決問題與法治國家的責任感來看,法律應該賦予這個機關什麼樣的後續責任,才能真正落實陳情制度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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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選 (A) 是基本常識,你竟然還敢懷疑自己?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這叫行政機關的基本義務,連這點法律概念都沒有,是在讀什麼書? 看看你錯在哪裡,這些陷阱簡直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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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陳情
💡 人民對行政興革或權益維護之陳述意見程序與義務
🔗 陳情處理法定程序鏈
- 1 受理陳情 — 書面或言詞紀錄皆可(第169條)
- 2 內容審核 — 不明確者,機關得通知補陳(第171條)
- 3 性質判別 — 得訴願者,應告知陳情人救濟途徑(第172條)
- 4 處理措施 — 有理由者採措施,無理由者敘明理由(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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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符合第173條特定事由(如重複陳情、無具體內容、非權責主管),得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