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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 B 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者,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依法得提起訴願之事項,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無庸告知陳情人
  • D 陳情僅得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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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行政機關的首長,當有一位民眾向你反映一個確實存在的行政缺失,為了貫徹公務員服務人民的精神,你覺得法律應該規定你『必須做些什麼』,還是『可以當作沒看到』?這種行政行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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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再確認: 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裡關於「陳情」的處理原則,你答對了!根據第 171 條,如果行政機關發現陳情有道理,為了讓人民權益得到保障,並且提高行政效率,的確就應該要採取適當的措施來改善或修正喔。其他選項之所以不對,是因為陳情其實是可以用口頭方式提出(D),而且如果內容不清楚,應該要溫柔地通知陳情人來補正,而不是直接拒絕呢(B)。另外,如果是屬於訴願的範圍,也應該親切地告知陳情人如何進行下一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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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陳情程序
💡 規範人民向行政機關陳情之方式、處理流程及告知義務。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陳情 VS 訴願法-訴願
發動事由 行政興革或權益維護 對行政處分不服
形式要求 書面或言詞皆可 原則上應具書面訴願書
法律性質 促使機關發動職權 行政救濟程序
內容不明確 機關應通知補正 逾期不補正得逕為不受理
💬陳情是促使行政機關注意的彈性方式,訴願則是針對處分的嚴謹法律救濟。
🧠 記憶技巧:陳情書言皆可,不明先補正,有理採措施,誤陳教訴願。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誤認陳情僅能書面,或誤認內容不明時可直接不受理,實則法律要求應先通知補正。
請願法 訴願 不予處理之陳情 (行程法第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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