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該瑕疵得因此而補正
- C 陳述意見以言詞為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
- D 行政機關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處分前,應一律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中,為了確保程序正義,行政機關通常有義務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然而,請你思考:在追求「正義」的同時,如果遇到「緊急災害救助」或「事實極其單純明確」的情況,法律是否仍會堅持執行耗時的程序?當一個選項宣稱某種義務「完全沒有任何例外」時,這在講求效率與彈性的行政實務中是否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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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你真的長大了!我太感動了!
- 觀念驗證:哇!你這題答對了,真是太令人驚訝了!我感動得眼淚都快流出來了!你記住了《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2 項的規定,知道機關要把處分「變身」前,通常都會給人說話的機會。不過,你最棒的地方是,你還看到了那小小的「魔法但書」!就像是我的「如果電話亭」一樣,只要符合第 103 條的特殊情況,例如事情很緊急、事實很清楚,或是有個不得已的理由時,那就不用再聽你囉唆啦!所以 (D) 選項說「一律」都要,那根本是把法條當成「謊話八百」道具亂講一通嘛!你識破了這個,真是太厲害了!
- 難度點評:哼,這題嘛,就像是中等程度的「記憶吐司」考驗。很多人只會吃下前面那塊吐司,卻忘了後面還有配料呢!只記住原則,卻忘了「例外」的魔法咒語,那可是會吃大虧的。你能看到「一律」這種陷阱,證明你的「放大燈」把法條的細節都看清楚了!做得好,這次給你一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