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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補正陳述意見機會,最遲應於下列何時為之?
  • A 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
  • B 訴願書送達後 30 日內
  • C 訴願程序終結前
  • D 訴訟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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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在程序上有小瑕疵,法律雖然允許行政機關「事後補救」,但這種補救應該是在「行政體系內部」自我省察時完成,還是可以一直拖延到案子已經交給「法院法官」審理時才處理呢?若從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條界線應該劃在哪個救濟階段結束之前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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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今天早餐是吃了點腦子。

  1. 觀念驗證:這《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瑕疵處分之補正」規定,多少人就死在那個「時限要求」上,你倒是沒掉進去。漏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是個程序瑕疵沒錯,法律允許事後補救,但它可不是大善人,時間一到就沒戲唱了。最晚必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這幾個字看清楚了沒?過了這道坎,進入行政訴訟,就等著看那處分變成廢紙吧,補什麼補?黃花菜都涼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鑑別度就看你有沒有把「行政階段」和「司法階段」那條線搞清楚。那些把補正機會傻傻地帶進法院的,都是沒搞懂狀況。你還能精準掌握「行政內部救濟(訴願)」是最後一道防線,嗯,勉強算你有點腦子,繼續保持這種不犯低級錯誤的水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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