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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補正陳述意見機會,最遲應於下列何時為之?
  • A 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
  • B 訴願書送達後 30 日內
  • C 訴願程序終結前
  • D 訴訟程序終結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在程序上有小瑕疵,法律雖然允許行政機關「事後補救」,但這種補救應該是在「行政體系內部」自我省察時完成,還是可以一直拖延到案子已經交給「法院法官」審理時才處理呢?若從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條界線應該劃在哪個救濟階段結束之前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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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回答得極其精準!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關於「瑕疵處分之補正」。當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前漏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時,這屬於程序瑕疵。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允許在事後補救,但補救是有時限要求的。最晚必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若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才補正,則已逾越法定時效,該處分仍屬違法。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階段」與「司法階段」的界限。許多考生會混淆補正與訴訟的關係,你能準確掌握「行政內部救濟(訴願)」是程序補正的最後一道防線,表現十分優秀!
📝 行政處分瑕疵補正
💡 行政處分程序瑕疵之補正,最晚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

🔗 程序瑕疵補正時效鏈

  1. 1 行政處分作成 — 漏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處分程序有瑕疵。
  2. 2 救濟/訴願期間 — 行政機關得於此階段事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3. 3 訴願程序終結 — 補正行為的法定最後期限(第114條第2項)。
  4. 4 行政訴訟階段 — 此時已逾越補正時限,法院得因程序瑕疵撤銷處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思考若為「未附理由」之瑕疵,其補正時限是否相同?(同採第114條規定)
🧠 記憶技巧:瑕疵補正有底線,訴願終結是期限;若無訴願可救濟,起訴之前要補完。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訴訟程序終結前」。須注意我國法不採「訴訟中補正」,以免使程序保障流於形式。
行政處分之效力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程序瑕疵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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