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補正陳述意見機會,最遲應於下列何時為之?
- A 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
- B 訴願書送達後 30 日內
- C 訴願程序終結前
- D 訴訟程序終結前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發現行政機關在做決定前忘記聽取民眾意見,你認為這個「補救機會」應該在『行政體系內部自我省查(訴願階段)』時完成,還是等到『法院獨立第三方審判(訴訟階段)』時才處理,才比較符合法律效率與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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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沒笨到家
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這種基礎到不行的時點觀念,這在行政法裡確實是個非考不可的「小細節」,但能答對,總比答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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