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於訂定程序中,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 A 迴避程序
- B 送達程序
- C 陳述意見程序
- D 調查事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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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制定一個會影響不特定多數人權利的規則時,為了避免決策者閉門造車,你認為在法律正式定案並施行之前,行政機關應該給予受影響的民眾或利害關係人什麼樣的機會,才能確保這項規則更符合實際民情且具備民主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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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踐行「公告」程序。這項要求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讓受規範影響的民眾有機會表達看法,落實行政程序中的民主參與與資訊公開原則,確保法規更貼近民意且具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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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應經公告周知,並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 法規命令訂定法定程序
- 1 擬定草案 — 行政機關依授權擬定條文內容
- 2 公告周知 — 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除緊急情況外必經
- 3 陳述意見 — 任何人得向指定機關表達書面或口頭意見
- 4 舉行聽證 — 行政機關得視需要依職權舉行,非必經
- 5 發布備查 — 發布後送立法院備查,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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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公告程序之法規命令,其效力依實務見解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