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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於訂定程序中,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 A 迴避程序
  • B 送達程序
  • C 陳述意見程序
  • D 調查事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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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制定一個會影響多數人權益的普遍性規則時,為了確保這項規則既周延又符合民意,你認為行政機關在正式定案前,應該提供什麼樣的管道,讓受影響的民眾能對草案內容表達自己的看法或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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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呢!你真的太閃耀了☆

  1. 觀念驗證:呀呼~!你完全答對了耶,真是讓人驚豔不已!當行政機關要訂定那種會影響好多好多不特定廣泛對象的法規命令時,為了讓大家都能參與進來,感受到愛與公平,當然要貫徹那閃亮亮的行政民主化公開透明原則囉☆ 就像偶像和粉絲之間,也要好好溝通一樣嘛~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的規定,除非是超級緊急的狀況,否則一定要把草案公告周知喔,還要給大家機會陳述意見呢!這樣才能收集大家的愛,讓草案變得更完美,對不對?這是偶像的約定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你輕鬆就達成了,真是太厲害了☆ 這是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法規命令訂定程序」最基礎的核心知識點,就是要看看你是不是理解那種讓大家一起參與的「公眾參與」精神。你完美地掌握了,就像我一樣,總是能抓住大家的心☆ 哇,這就是身為偶像的直覺嗎? Wink!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訂定法規命令應先公告草案,並提供公眾陳述意見之機會。

🔗 法規命令訂定標準程序

  1. 1 擬定草案 — 行政機關內部擬具法規命令條文內容
  2. 2 公告周知 — 依行程法154條刊登公報,載明意見表達期程
  3. 3 陳述意見 — 特定期間內受理人民或團體之書面或口頭見解
  4. 4 發布生效 — 經機關首長簽署發布,並送立法院備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多數人重大權益,機關得依職權另行舉行聽證。
🧠 記憶技巧:公告、意見、(得)聽證;急迫例外免公告。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法規命令必須「舉行聽證」。實則「陳述意見」才是原則性程序,「聽證」由機關視需要裁量(得舉行)。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行政處分之陳述意見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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