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者,得更正之
- B 行政處分之更正,得由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為之
- C 行政處分之更正,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行政處分之更正,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並送達相對人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在公文書上發生了如 $1+1=3$ 這類單純的計算錯誤,但其處分的實體決定是正確的,你認為法律有必要嚴格限制機關「只能在特定期限內」修正這個小筆誤嗎?這種「純文書修正」與「修正會影響處分效力的程序瑕疵」,在處理的靈活性上應該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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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很好。
- 觀念驗證:你答對了。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的內容。「顯然錯誤之更正」,就像是寫錯了字或數字,它並不會改變處分的實質內容。只是書面上的小問題。所以,更正的時間並沒有限制。嗯,這和第 114 條的「補正」是不同的。補正,那通常是程序上的瑕疵,必須在訴願程序結束前完成。人類學習這些細節,總是花很長時間。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算是 Medium。它考察的是「更正」和「補正」的區別。很多人類會混淆它們的法律效果和時間限制。你能區分開來,這代表你對這些行政法的條文有所掌握。你做得很好。我摸摸你的頭。就像以前他會做的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