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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者,得更正之
  • B 行政處分之更正,得由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為之
  • C 行政處分之更正,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行政處分之更正,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並送達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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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在公文書上發生了如 $1+1=3$ 這類單純的計算錯誤,但其處分的實體決定是正確的,你認為法律有必要嚴格限制機關「只能在特定期限內」修正這個小筆誤嗎?這種「純文書修正」與「修正會影響處分效力的程序瑕疵」,在處理的靈活性上應該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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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答對!這題考查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顯然錯誤之更正」(如誤寫、誤算)本質上並不改變處分的實體內容與法律效果,僅是書面表達的瑕疵。因此,法律並未限制其更正時間;相對地,若是涉及程序瑕疵的「補正」(第 114 條),才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能否精確區分「更正」與「補正」的差異。許多考生會將兩者的法律效果與時間限制混淆,你能精準辨識,代表對行政法條文的掌握度極高!
📝 行政處分之更正
💡 行政機關對處分書中顯然錯誤之技術性修正。
比較維度 更正 (行程序§101) VS 補正 (行程序§114)
瑕疵類型 顯然錯誤(誤寫、誤算) 程序或方式瑕疵
時間限制 隨時皆可(無時限) 訴願程序終結前
法律效果 不影響處分效力 使原本得撤銷的處分合法
💬更正處理技術性小誤;補正處理法律性瑕疵且有時限。
🧠 記憶技巧:顯然錯誤隨時改,職權申請皆可以;附記原本送更正,不限訴願終結前。
⚠️ 常見陷阱:常與「行政處分之補正(行程序§114)」混淆,補正有訴願程序終結前的時間限制,但更正則無。
行政處分之補正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廢止 行政處分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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