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某行政處分記載:「如有不服該處分,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起訴願」,關於該救濟期間記載錯誤之處理,下列何者不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A 處分機關發現有誤,通知更正後,其相對人之訴願期間自該通知送達翌日起重新起算
- B 行政處分相對人如信賴該記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之第 50 日始提起訴願,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 C 行政處分既已記載得提起訴願之救濟期間為 20 日,相對人之訴願期間即應遵守
- D 處分機關未更正,致相對人未能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若相對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提起訴願,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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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機關在公文書上提供的救濟期限資訊,比法律實際規定的還要「縮水」或不正確時,從保護人民權利的角度思考,你覺得這份公文上的「錯誤資訊」是否具備凌駕於法律規定之上的強制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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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救濟期間告知錯誤」的保障機制已有深厚的理解,這反映出你具備扎實的法律邏輯,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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