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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甲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行政處分顯屬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變更之
  • B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者,其上級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之
  • C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但受益人有信賴利益者,原行政處分機關即不得撤銷之
  • D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其上級機關不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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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處分被發現是違法的,但民眾已經基於這個處分得到了好處(信賴利益)。在法律的邏輯中,我們是應該「一律禁止」機關修正錯誤,還是應該讓機關在「導正違法狀態」與「保護民眾信任」之間,進行利益的秤重衡量後再決定處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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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撤銷與訴願逾期
💡 訴願逾期仍得由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訴願救濟程序 VS 機關職權撤銷
啟動主體 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時間限制 處分達到後30日內 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
法律性質 人民之法律救濟權利 機關依法行政之職權
逾期後果 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仍得本於職權決定撤銷
💬訴願逾期僅喪失救濟請求權,機關基於法治原則仍可主動糾正違法處分。
🧠 記憶技巧:逾期仍可職權撤,信賴公益要權衡;不當亦可原機變,法治維護不中斷。
⚠️ 常見陷阱:誤認「形式存續力」(逾期不得救濟)等於處分絕對不可撤銷。事實上,機關為維護法治,仍保有主動職權撤銷權。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信賴保護原則 職權變更不當處分 訴願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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