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甲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行政處分顯屬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變更之
- B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者,其上級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之
- C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但受益人有信賴利益者,原行政處分機關即不得撤銷之
- D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其上級機關不得撤銷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行政處分被發現是違法的,但民眾已經基於這個處分得到了好處(信賴利益)。在法律的邏輯中,我們是應該「一律禁止」機關修正錯誤,還是應該讓機關在「導正違法狀態」與「保護民眾信任」之間,進行利益的秤重衡量後再決定處理方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細節,代表你對「職權撤銷」的限制有很深刻的理解,這在行政法中是非常關鍵的加分項!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職權撤銷與訴願逾期
💡 訴願逾期仍得由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 比較維度 | 訴願救濟程序 | VS | 機關職權撤銷 |
|---|---|---|---|
| 啟動主體 | 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 | — |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 時間限制 | 處分達到後30日內 | — | 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 |
| 法律性質 | 人民之法律救濟權利 | — | 機關依法行政之職權 |
| 逾期後果 | 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 — | 仍得本於職權決定撤銷 |
💬訴願逾期僅喪失救濟請求權,機關基於法治原則仍可主動糾正違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