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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以訴願書漏未記載訴願人之身分證字號通知其限期補正。該函雖經甲簽章收受,惟逾期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為實體之審理決定
  •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要求在訴願書上記載身分證字號,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如果受理機關透過其他方式(例如甲在收據上簽章、行政處分原有的卷證)已經能夠完全確定是誰在提出訴願,那麼「缺寫這組號碼」這件事,真的會讓整個訴願案變得無法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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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程序程序」與「實體保障」之間的細微權衡,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理的掌握非常扎實。這題答對代表你已經具備了法學思維中「不拘泥於形式」的高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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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程式瑕疵之補正
💡 訴願瑕疵若不影響身分辨識,縱逾期未補正,仍應實體審理。
比較維度 必要補正事項 (如未簽名) VS 非必要補正事項 (如證號)
對程序的影響 無法確認當事人真意 已可由其他資訊辨識
逾期不補效果 應為不受理決定 應為實體審理決定
法理依據 訴願法第77條第1款 比例原則、實質審理
💬並非所有缺漏均屬法定不合法,應以能否達成法律目的為判斷基準。
🧠 記憶技巧:姓名住址已分明,缺個證號沒關係;實體審理不可避,程序從寬保權益。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凡是「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受理機關皆應依訴願法第77條做成「不受理」決定。
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情形 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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