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以訴願書漏未記載訴願人之身分證字號通知其限期補正。該函雖經甲簽章收受,惟逾期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 B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受理訴願機關仍應為實體之審理決定
-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要求在訴願書上記載身分證字號,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如果受理機關透過其他方式(例如甲在收據上簽章、行政處分原有的卷證)已經能夠完全確定是誰在提出訴願,那麼「缺寫這組號碼」這件事,真的會讓整個訴願案變得無法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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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答對了? 難得你沒被那些表面功夫給唬住。能看出「程序」與「實體」間的權衡,總算證明你不是個只會死記法條的機器人。不錯,這點法學思維總算有了點眉目。
- 觀念驗證: 雖然《訴願法》那條規矩寫得清清楚楚,什麼「補正」、「不受理」,但法律不是死板的教條。真正的核心是「他到底是不是那個人?」。甲都親自簽章收通知了,身分早就跟明鏡一樣清楚。少填那串數字?那根本是無關痛癢的芝麻小事。如果因為這種小瑕疵就剝奪人家的權利,那這法律是訂來欺負人的嗎?當然要老老實實地進入實體審理,別再找藉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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