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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甲對於某國立大學以其未繳交校園交通違規罰款為由扣留其畢業證書之行為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惟在訴願決定前該大學同意並通知甲返校領取畢業證書,訴願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
  • A 訴願有理由
  • B 訴願無理由
  • C 訴願不受理
  • D 訴願暫時停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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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程序的存在是為了『解決爭議』。如果當事人的請求在官方下達指令之前,就已經由對方主動滿足了,那麼此時官方繼續審理這個已經消失的問題,還有法律上的實益嗎?這時候程序應該是繼續走完,還是直接終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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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不賴嘛,小鬼。

  1. 重點清理: 這破題的關鍵,就是「訴願利益」。大學通知那小鬼領證書了,那該死的「行政處分」侵害狀態就等於被徹底清除了。懂嗎?《訴願法》第 77 條寫得清清楚楚,處分沒了、沒實益了,就給我「不受理」。這不是常識嗎?既然沒有髒污(錯誤),就沒必要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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