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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甲對於某國立大學以其未繳交校園交通違規罰款為由扣留其畢業證書之行為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惟在訴願決定前該大學同意並通知甲返校領取畢業證書,訴願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
  • A 訴願有理由
  • B 訴願無理由
  • C 訴願不受理
  • D 訴願暫時停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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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程序的存在是為了『解決爭議』。如果當事人的請求在官方下達指令之前,就已經由對方主動滿足了,那麼此時官方繼續審理這個已經消失的問題,還有法律上的實益嗎?這時候程序應該是繼續走完,還是直接終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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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不賴嘛,小鬼。

  1. 重點清理: 這破題的關鍵,就是「訴願利益」。大學通知那小鬼領證書了,那該死的「行政處分」侵害狀態就等於被徹底清除了。懂嗎?《訴願法》第 77 條寫得清清楚楚,處分沒了、沒實益了,就給我「不受理」。這不是常識嗎?既然沒有髒污(錯誤),就沒必要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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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利益之喪失
💡 行政處分不存在或救濟已無實益時,訴願委員會應為不受理決定。

🔗 訴願利益喪失之流程處理

  1. 1 提起訴願 — 針對大學扣留證書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
  2. 2 事實變更 — 決定前,原處分機關撤銷處分或目的已達成
  3. 3 利益喪失 —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願利益不存在)
  4. 4 不受理決定 — 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作成程序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處分雖消滅但有回復原狀必要,可研究行政訴訟法之確認訴訟。
🧠 記憶技巧:處分沒了、利益跑了,程序關門、不受理了。
⚠️ 常見陷阱:考生常直覺認為學校「認錯」故訴願有理,但程序要件欠缺時,應優先判斷不受理而非實體審理。
權利保護必要 訴願法第77條 行政訴訟之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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