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甲對於某國立大學以其未繳交校園交通違規罰款為由扣留其畢業證書之行為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惟在訴願決定前該大學同意並通知甲返校領取畢業證書,訴願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
- A 訴願有理由
- B 訴願無理由
- C 訴願不受理
- D 訴願暫時停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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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程序的存在是為了『解決爭議』。如果當事人的請求在官方下達指令之前,就已經由對方主動滿足了,那麼此時官方繼續審理這個已經消失的問題,還有法律上的實益嗎?這時候程序應該是繼續走完,還是直接終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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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救濟的程序要件!當大學通知甲領回證書時,原本甲所爭執的「扣留處分」在客觀上已經失去了繼續爭訟的法律實益。這反映出你對於訴願程序從啟動到終結的動態變化,有著非常敏銳的判斷力。
訴願利益消滅與不受理決定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權利保護必要」。在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理中,救濟制度是為了排除現存的權利侵害;既然大學已經主動通知領取證書,甲提起訴願的目的已經達成,原本的爭議標的隨之消滅。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之規範意旨,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或訴願人已無訴願利益時,訴願委員會不應再針對處分是否違法進行實體審查(即不論有理或無理),而應直接作成「不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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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受理 實體無理由
訴願利益之喪失
💡 行政處分不存在或救濟已無實益時,訴願委員會應為不受理決定。
🔗 訴願利益喪失之流程處理
- 1 提起訴願 — 針對大學扣留證書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
- 2 事實變更 — 決定前,原處分機關撤銷處分或目的已達成
- 3 利益喪失 —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願利益不存在)
- 4 不受理決定 — 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作成程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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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處分雖消滅但有回復原狀必要,可研究行政訴訟法之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