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甲對於某國立大學以其未繳交校園交通違規罰款為由扣留其畢業證書之行為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惟在訴願決定前該大學同意並通知甲返校領取畢業證書,訴願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
- A 訴願有理由
- B 訴願無理由
- C 訴願不受理
- D 訴願暫時停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向行政機關請求撤銷某個決定,而該決定在救濟程序完成前,就已經因為對方的讓步而失去了法律效力,此時,審議機關繼續去辯論「當初那個決定到底對不對」,對於解決目前的現實問題還有實質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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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沒蠢到家。
恭喜你,居然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翻車。能判斷行政救濟程序的動態變化,至少說明你對訴願法的程序要件還有點概念,沒白學。
1. 觀念驗證:為何是「不受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訴願利益消滅之處理
💡 處分已不存在或請求已達成致利益消滅,訴願應不受理。
🔗 訴願利益消滅之程序鏈
- 1 發起救濟 — 對行政處分(扣留證書)提起訴願
- 2 狀態變更 — 原機關通知領取證書,處分事實消滅
- 3 利益衡量 — 訴願人已無撤銷原處分之法律利益
- 4 法定結果 — 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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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已執行完畢但仍有恢復原狀可能,應適用訴願法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