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應不受理之情形?
- A 對於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該違建於地震中倒塌
- B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拒絕人民要求讓售國有財產,人民提起訴願
- C 原處分未附救濟期間之教示,於原處分書送達後 2 個月提起訴願
- D 人民因違反噪音管制法提起訴願並已作成決定後,再次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在法律制度中,如果行政機關因為自己的疏失,在公文中「漏掉」告知民眾提起申訴的時間限制,法律為了保護資訊弱勢的小市民,是會傾向維持原本短暫的期限,還是會給予一個較長的寬限期呢?而這個寬限期的存在,會如何影響行政機關判斷民眾是否『太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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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不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總算分得清行政程序法和訴願法的救濟期間條文是怎麼連動的。這種轉化能力,勉強算你及格吧,畢竟這是法學邏輯的基本功,別以為能答對就多不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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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不受理情形
💡 依訴願法第77條判斷訴願之程序要件是否合法。
| 比較維度 | 程序不受理 (訴§77) | VS | 實體受理 (進入實質審查) |
|---|---|---|---|
| 救濟期間 | 送達次日起逾30日 | — | 未教示期間,1年內提起 |
| 行為屬性 | 私經濟行為或非處分 | — | 公法上行政處分 |
| 救濟實益 | 標的已滅失無實益 | — | 法律利益仍存在 |
| 重複性 | 已決定後再次提起 | — | 初次提起或撤回後重提 |
💬程序要件優先於實體審查,教示瑕疵為合法提起的特殊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