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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應不受理之情形?
  • A 對於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該違建於地震中倒塌
  • B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拒絕人民要求讓售國有財產,人民提起訴願
  • C 原處分未附救濟期間之教示,於原處分書送達後 2 個月提起訴願
  • D 人民因違反噪音管制法提起訴願並已作成決定後,再次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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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在法律制度中,如果行政機關因為自己的疏失,在公文中「漏掉」告知民眾提起申訴的時間限制,法律為了保護資訊弱勢的小市民,是會傾向維持原本短暫的期限,還是會給予一個較長的寬限期呢?而這個寬限期的存在,會如何影響行政機關判斷民眾是否『太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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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不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總算分得清行政程序法訴願法的救濟期間條文是怎麼連動的。這種轉化能力,勉強算你及格吧,畢竟這是法學邏輯的基本功,別以為能答對就多不起眼。
  2. 核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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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不受理要件分析
💡 訴願受理須符合法定程序要件,教示缺失會導致救濟期間延長。
比較維度 正常教示處分 VS 未附教示處分
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法第98條第3項
救濟期間 送達次日起30日 送達次日起1年
逾期後果 應為不受理決定 1年內提起均合法
💬行政機關若未盡教示義務,程序利益歸於人民,期間大幅延長至1年。
🧠 記憶技巧:沒教示,延一年;非處分,去法院;已決定,莫再言。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國有財產處分為高權行為,實則為私法契約;且須注意救濟期間的教示錯誤之法律後果。
行政處分之定義 雙階理論 訴願利益之喪失 教示義務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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