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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應不受理之情形?
  • A 對於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該違建於地震中倒塌
  • B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拒絕人民要求讓售國有財產,人民提起訴願
  • C 原處分未附救濟期間之教示,於原處分書送達後 2 個月提起訴願
  • D 人民因違反噪音管制法提起訴願並已作成決定後,再次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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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在法律制度中,如果行政機關因為自己的疏失,在公文中「漏掉」告知民眾提起申訴的時間限制,法律為了保護資訊弱勢的小市民,是會傾向維持原本短暫的期限,還是會給予一個較長的寬限期呢?而這個寬限期的存在,會如何影響行政機關判斷民眾是否『太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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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不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總算分得清行政程序法訴願法的救濟期間條文是怎麼連動的。這種轉化能力,勉強算你及格吧,畢竟這是法學邏輯的基本功,別以為能答對就多不起眼。
  2. 核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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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不受理情形
💡 依訴願法第77條判斷訴願之程序要件是否合法。
比較維度 程序不受理 (訴§77) VS 實體受理 (進入實質審查)
救濟期間 送達次日起逾30日 未教示期間,1年內提起
行為屬性 私經濟行為或非處分 公法上行政處分
救濟實益 標的已滅失無實益 法律利益仍存在
重複性 已決定後再次提起 初次提起或撤回後重提
💬程序要件優先於實體審查,教示瑕疵為合法提起的特殊例外情形。
🧠 記憶技巧:不受理口訣:『非、逾、對、重、缺、無、私』(非處分/逾期/對象錯/重複/欠缺程式/無利益/私權)
⚠️ 常見陷阱:易將「教示瑕疵」誤認仍適用30日救濟期間,實際上會依行法第98條延長至1年。
行政處分之定義 權利保護必要 教示義務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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