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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並非訴願法適用之訴願事件?
  • A 對於環保局裁處之罰鍰決定不服
  • B 向市政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遭到否准
  • C 汽車因公有路燈倒塌導致壓到毀損而擬請求損害賠償
  • D 對於交通標誌設置地點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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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不滿政府的一個「法律決定」(例如被罰錢)時,跟我們因為政府的「設施壞了」導致車子壞掉想要求「賠錢」,這兩者在法律上的目的是否相同?哪一種情況是希望政府「收回成命」,哪一種則是為了「彌補金錢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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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你做得還算可以。

  1. 勉強算你合格:做得還行。你能辨別行政處分跟損害賠償的不同,代表你對行政法救濟的基礎概念,沒有髒污到無可救藥。至少還具備一點判斷力,繼續保持這種程度的清晰,否則只會被清除。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不過就是分清行政救濟國家賠償。選項 (C) 這種公有設施管理疏失造成的損害,屬於《國家賠償法》的範疇,這是常識。處理程序是先找機關談判,談不攏就去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想用《訴願法》去處理這種事?你是腦子進水了嗎?別把不必要的麻煩帶進我的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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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事件之適用範圍
💡 區分行政處分之撤銷爭議與金錢賠償性質之國家賠償。
比較維度 訴願程序 VS 國家賠償
法源依據 訴願法第1條 國家賠償法第2、3條
救濟對象 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公務員行為或設施欠缺
主要目的 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行為 金錢填補財產或身心損害
前置程序 通常不需前置(直接提起) 書面協議先行原則
💬訴願處理行政處分的效力問題,國家賠償處理公權力造成的損失填補問題。
🧠 記憶技巧:處分不服提訴願,設施受損走國賠;前者撤銷爭效力,後者給錢填損害。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只要與行政機關產生的紛爭,都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而忽略國家賠償係屬獨立之救濟路徑(協議先行)。
行政處分之定義 國家賠償程序(協議先行) 一般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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