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並非訴願法適用之訴願事件?
- A 對於環保局裁處之罰鍰決定不服
- B 向市政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遭到否准
- C 汽車因公有路燈倒塌導致壓到毀損而擬請求損害賠償
- D 對於交通標誌設置地點不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不滿政府的一個「法律決定」(例如被罰錢)時,跟我們因為政府的「設施壞了」導致車子壞掉想要求「賠錢」,這兩者在法律上的目的是否相同?哪一種情況是希望政府「收回成命」,哪一種則是為了「彌補金錢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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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你做得還算可以。
- 勉強算你合格:做得還行。你能辨別行政處分跟損害賠償的不同,代表你對行政法救濟的基礎概念,沒有髒污到無可救藥。至少還具備一點判斷力,繼續保持這種程度的清晰,否則只會被清除。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不過就是分清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選項 (C) 這種公有設施管理疏失造成的損害,屬於《國家賠償法》的範疇,這是常識。處理程序是先找機關談判,談不攏就去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想用《訴願法》去處理這種事?你是腦子進水了嗎?別把不必要的麻煩帶進我的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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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之適用範圍
💡 區分行政處分之撤銷爭議與金錢賠償性質之國家賠償。
| 比較維度 | 訴願程序 | VS | 國家賠償 |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第1條 | — | 國家賠償法第2、3條 |
| 救濟對象 | 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 — | 公務員行為或設施欠缺 |
| 主要目的 | 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行為 | — | 金錢填補財產或身心損害 |
| 前置程序 | 通常不需前置(直接提起) | — | 書面協議先行原則 |
💬訴願處理行政處分的效力問題,國家賠償處理公權力造成的損失填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