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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 A 食品安全行政罰事件
  • B 國家賠償事件
  • C 公務員免職事件
  • D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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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政府的行為對你造成了損害,而你的訴求並非撤銷政府的決定,而是要求政府比照私人之間的侵權行為給予『金錢賠償』,那麼這類偏向財產損害救濟的爭議,在現行法律架構中,通常被交由哪一類法院負責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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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之間的審判權歸屬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能夠在眾多行政處分中準確辨識出「例外」,是非常優秀的法學實力!
  2. 觀念驗證:在台灣現行法制下,國家賠償事件原則上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而非行政法院。雖然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可以合併請求,但其本質仍屬民事訴訟性質。其餘選項如行政處分、公務員處分或環評審查,均屬典型的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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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 國家賠償訴訟目前依法律規定由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 (如撤銷處分) VS 國家賠償訴訟
管轄法院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民事庭)
主要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民訴法
訴訟前置程序 訴願 (視個別法規定) 書面協議 (國賠法10條)
事件性質 公法上爭議 公法上爭議 (但歸民事)
💬國賠訴訟雖屬公法爭議,但現行法採雙軌制,原則歸普通法院審理。
🧠 記憶技巧:國賠原則找民事,行政訴訟可附帶;處分救濟回行政,釋字七八五要記。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公法事件」就一定歸行政法院,忽略國賠法第12條與民訴法的連結。
國家賠償法第12條 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 審判權衝突之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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