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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內政部違約轉租國有財產
  • B 縣市政府為廢棄物之清理
  • C 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
  • D 衛生福利部發布旅遊疫情警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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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與民眾互動時,如果該行為的本質與一般民間常見的「買賣」、「租賃」或「商業往來」完全相同,此時政府的身分是高高在上的「統治者」,還是與你我對等的「普通當事人」?這種身分的差異如何影響法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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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前提是公務員執行「行使公權力」之行為。選項 (A) 的「違約轉租」屬於行政機關處於與私人平等地位的私法行為(國庫行為),本質上是契約糾紛,應受《民法》規範,而非國賠法。其餘選項如清運垃圾或發布疫情警示,皆屬於廣義的公權力行使(含事實行為)。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常能區分處分與契約,但容易在「事實行為」(如收集垃圾)與「國庫行為」之間產生混淆。你能精準鎖定「私法契約」屬性,顯示你對公私法區分理論掌握得很好!
📝 公權力行使與私經濟行為
💡 國家賠償責任僅限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不含私法上之管理行為。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為 VS 私經濟行為
行為屬性 執行公法任務 國庫行政/私法管理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民法(侵權或契約)
審判管轄 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國賠庭 普通法院民事庭
典型案例 清運廢棄物、發布疫情警告 違約轉租國有財產、採購文具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政主體係站在「統治者」或「私法當事人」的地位行事。
🧠 記憶技巧:公法任務看目的,私法契約走民法;國賠不理國有地租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事實行為」(如開垃圾車)因不具法效力而不屬公權力,事實上只要是執行公法職務均屬之。
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要件 私經濟行政之種類 雙階論(行政處分與契約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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