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內政部違約轉租國有財產
- B 縣市政府為廢棄物之清理
- C 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
- D 衛生福利部發布旅遊疫情警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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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與民眾互動時,如果該行為的本質與一般民間常見的「買賣」、「租賃」或「商業往來」完全相同,此時政府的身分是高高在上的「統治者」,還是與你我對等的「普通當事人」?這種身分的差異如何影響法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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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前提是公務員執行「行使公權力」之行為。選項 (A) 的「違約轉租」屬於行政機關處於與私人平等地位的私法行為(國庫行為),本質上是契約糾紛,應受《民法》規範,而非國賠法。其餘選項如清運垃圾或發布疫情警示,皆屬於廣義的公權力行使(含事實行為)。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常能區分處分與契約,但容易在「事實行為」(如收集垃圾)與「國庫行為」之間產生混淆。你能精準鎖定「私法契約」屬性,顯示你對公私法區分理論掌握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