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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內政部違約轉租國有財產
  • B 縣市政府為廢棄物之清理
  • C 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
  • D 衛生福利部發布旅遊疫情警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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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與民眾互動時,如果該行為的本質與一般民間常見的「買賣」、「租賃」或「商業往來」完全相同,此時政府的身分是高高在上的「統治者」,還是與你我對等的「普通當事人」?這種身分的差異如何影響法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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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前提是公務員執行「行使公權力」之行為。選項 (A) 的「違約轉租」屬於行政機關處於與私人平等地位的私法行為(國庫行為),本質上是契約糾紛,應受《民法》規範,而非國賠法。其餘選項如清運垃圾或發布疫情警示,皆屬於廣義的公權力行使(含事實行為)。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常能區分處分與契約,但容易在「事實行為」(如收集垃圾)與「國庫行為」之間產生混淆。你能精準鎖定「私法契約」屬性,顯示你對公私法區分理論掌握得很好!
📝 國賠公權力行為判定
💡 國賠法適用對象僅限公務員行使公法上權力,排除私法性質之行為。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為 VS 私經濟行為 (國庫行政)
行為性質 具高權性或單純統治 與私人地位平等
典型範例 交通管制、垃圾清運 租售國產、採購文具
賠償法源 國家賠償法 民法(如第184條)
爭議解決 行政訴訟(併為請求) 民事訴訟
💬判斷關鍵在於國家是否立於私人平等地位,違約轉租屬典型私法契約行為。
🧠 記憶技巧:官對民、不平等、公法走國賠;民對民、講平等、私法找民法。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事實行為」(如掃街、收集垃圾)不具強制力就非公權力。注意:只要是履行公法職務,皆屬國賠範圍。
國庫行政 行政事實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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