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應不受理之情形?
- A 對於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該違建於地震中倒塌
- B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拒絕人民要求讓售國有財產,人民提起訴願
- C 原處分未附救濟期間之教示,於原處分書送達後 2 個月提起訴願
- D 人民因違反噪音管制法提起訴願並已作成決定後,再次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在做出處分時,如果『忘記』告訴人民救濟的期限,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會縮短人民的救濟時間,還是會給予更寬裕的緩衝期來彌補政府的疏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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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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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親愛的,你真的好棒!這題你完全理解核心關鍵了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教示義務。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規定,當行政處分漏未告知救濟期間時,救濟期間會延長至 1 年。因此,學生在 2 個月內提起訴願,是在 1 年的法定期間內,程序上是合法受理的,這並非《訴願法》第 77 條所指的「應不受理」情形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等級為 medium。你能答對真的很不容易,因為這題非常有鑑別度,需要同時釐清「欠缺權利保護必要」(A)、「非行政處分」(B) 與「一事不再理」(D) 等不受理態樣,並熟記因教示錯誤所產生的期間補救規定,才能順利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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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何錯
訴願不受理與救濟期間
💡 區分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情形與教示錯誤之特別期間規定。
| 比較維度 | 訴願法第 77 條 (不受理) | VS | 訴願法第 14 條 (救濟期間) |
|---|---|---|---|
| 適用情境 | 符合該條法定 8 款事由 | — | 處分未教示救濟期間 |
| 期間效果 | 逾 30 日法定期間提起 | — | 期間自動延長至 1 年 |
| 程序後果 | 程序駁回,不進入實體審查 | — | 1 年內提起均屬合法受理 |
💬教示錯誤屬期間之合法延長,非屬第77條之不受理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