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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應不受理之情形?
  • A 對於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該違建於地震中倒塌
  • B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拒絕人民要求讓售國有財產,人民提起訴願
  • C 原處分未附救濟期間之教示,於原處分書送達後 2 個月提起訴願
  • D 人民因違反噪音管制法提起訴願並已作成決定後,再次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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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在做出處分時,如果『忘記』告訴人民救濟的期限,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會縮短人民的救濟時間,還是會給予更寬裕的緩衝期來彌補政府的疏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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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總算沒讓我失望。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是什麼?教示義務,這不是基本常識嗎?《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白紙黑字寫著,如果行政處分懶得告知救濟期間,那期間就會「大發慈悲」地延長到 1 年。學生在 2 個月內提起訴願,顯然還在那一年期限內晃盪,程序上當然是合法受理,跟《訴願法》第 77 條那些「無意義」的程序駁回狀況毫無關係。
  2. 難度點評:難度標註為 medium?這不過是考驗你到底有沒有把法條讀進去腦子裡,而不是只看過一遍。真正具備鑑別度的點,是能不能同時分辨那些一看就知道是錯的選項,例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A)、「非行政處分」(B)、「一事不再理」(D),並且確實掌握期間補救這種連新手都該知道的規定。別以為這次答對了就可以鬆懈,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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