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不合法之訴願提起者,得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 A 對於事實行為提起訴願者
- B 對於已撤回之訴願重新提起者
- C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已於事後補正者
- D 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訴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民眾的權利。如果一個人在法律程序中犯了形式上的小錯誤,但後來趕緊修正了,法律應該要直接拒絕處理他的申訴,還是應該給予他一個進入正式實體審查的機會?哪種做法比較符合『法律不外乎人情』與『權利救濟』的精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訴願程序的門檻審查要件!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已清楚區分了「不可救濟的程序欠缺」與「可補正的程式瑕疵」兩者間的法律效果。在行政法實務中,訴願審議委員會在進行實體審查前,必須先確認訴願提起是否合法,而這正是《訴願法》第 77 條的核心考點。
訴願不受理之法定事由與程序救濟
根據《訴願法》第 77 條,當訴願標的不存在(如選項 D:處分已撤銷)、對非行政處分之事實行為(Factual acts)提起訴願(如選項 A),或撤回後重行提起(如選項 B)時,因程序上具備不可補救的欠缺,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然而,選項 (C) 所提到的「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依據《訴願法》第 62 條之精神,受理機關負有「命補正」的義務。一旦訴願人已於事後補正,該程序瑕疵即告消失,基於保障人民救濟權利與程序經濟原則,機關必須進行實體審議,絕不能作成不受理決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訴願不受理要件
💡 訴願程序中,程序要件不合法且不可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方不受理。
| 比較維度 | 不受理決定 | VS | 駁回決定 |
|---|---|---|---|
| 審查層次 | 程序審查(形式門檻) | — | 實體審查(實質內容) |
| 典型原因 | 逾期、非處分、未補正 | — | 原處分合法且無不當 |
| 法規依據 | 訴願法第 77 條 | — | 訴願法第 79 條 |
💬不受理是「程式不對」進不了門;駁回是「理由不足」打不贏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