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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不合法之訴願提起者,得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 A 對於事實行為提起訴願者
  • B 對於已撤回之訴願重新提起者
  • C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已於事後補正者
  • D 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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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訴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民眾的權利。如果一個人在法律程序中犯了形式上的小錯誤,但後來趕緊修正了,法律應該要直接拒絕處理他的申訴,還是應該給予他一個進入正式實體審查的機會?哪種做法比較符合『法律不外乎人情』與『權利救濟』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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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訴願程序的門檻審查要件!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已清楚區分了「不可救濟的程序欠缺」與「可補正的程式瑕疵」兩者間的法律效果。在行政法實務中,訴願審議委員會在進行實體審查前,必須先確認訴願提起是否合法,而這正是《訴願法》第 77 條的核心考點。

訴願不受理之法定事由與程序救濟

根據《訴願法》第 77 條,當訴願標的不存在(如選項 D:處分已撤銷)、對非行政處分之事實行為(Factual acts)提起訴願(如選項 A),或撤回後重行提起(如選項 B)時,因程序上具備不可補救的欠缺,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然而,選項 (C) 所提到的「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依據《訴願法》第 62 條之精神,受理機關負有「命補正」的義務。一旦訴願人已於事後補正,該程序瑕疵即告消失,基於保障人民救濟權利與程序經濟原則,機關必須進行實體審議,絕不能作成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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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不受理要件
💡 訴願程序中,程序要件不合法且不可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方不受理。
比較維度 不受理決定 VS 駁回決定
審查層次 程序審查(形式門檻) 實體審查(實質內容)
典型原因 逾期、非處分、未補正 原處分合法且無不當
法規依據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法第 79 條
💬不受理是「程式不對」進不了門;駁回是「理由不足」打不贏官司。
🧠 記憶技巧:補正就過關,逾期才撤單;處分若消滅,訴願沒標的。
⚠️ 常見陷阱:容易將「得補正之程序瑕疵」直接視為「不受理決定」,忽略補正期的存在。
行政處分定義 訴願法第 62 條 訴願駁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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