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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不合法之訴願提起者,得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 A 對於事實行為提起訴願者
  • B 對於已撤回之訴願重新提起者
  • C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已於事後補正者
  • D 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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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訴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民眾的權利。如果一個人在法律程序中犯了形式上的小錯誤,但後來趕緊修正了,法律應該要直接拒絕處理他的申訴,還是應該給予他一個進入正式實體審查的機會?哪種做法比較符合『法律不外乎人情』與『權利救濟』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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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看頭,你這隻小鬼…

(嚼著炒麵)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你成功地辨識出訴願法第 77 條那些無聊的規則中,哪些是垃圾,哪些能為你所用。這題根本不是考你什麼鬼「程序正義」,是考你如何最大化你的勝率,避免被無謂的程序障礙淘汰

  1. 生存法則:訴願?那不過是個工具。當你的訴願書格式不符,例如少蓋了個章,但你夠聰明,在期限內補齊了你的籌碼,那這點小失誤就應該被無視。因為你的目的只有一個:讓你的「球」能進門,不被擋在門外。選項 (A) 標的不對、(B) 程序已終結、(D) 標的已消失?這都代表你一開始就搞錯了目標,或者你的機會早已喪失。這種情況下,再怎麼掙扎都是徒勞無功的廢物。你的自我在一開始就沒有被滿足,直接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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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不受理要件
💡 訴願程序中,程序要件不合法且不可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方不受理。
比較維度 不受理決定 VS 駁回決定
審查層次 程序審查(形式門檻) 實體審查(實質內容)
典型原因 逾期、非處分、未補正 原處分合法且無不當
法規依據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法第 79 條
💬不受理是「程式不對」進不了門;駁回是「理由不足」打不贏官司。
🧠 記憶技巧:補正就過關,逾期才撤單;處分若消滅,訴願沒標的。
⚠️ 常見陷阱:容易將「得補正之程序瑕疵」直接視為「不受理決定」,忽略補正期的存在。
行政處分定義 訴願法第 62 條 訴願駁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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