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之訴願類型?
- A 對於負擔處分之撤銷訴願
- B 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之訴願
- C 確認已失效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願
- D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訴願制度的核心功能在於提供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與「糾正錯誤」的機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已經在時間上或法律上「徹底失效」,也就是說它在法律世界中已不復存在,行政機關還有可能對它進行「撤銷」或「變更」嗎?若行政機關已無從改變現狀,這種「釐清是非」的確認功能,通常應交由哪一個具備公正第三方地位的權力機關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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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觀念解析:心!燃燒吧!
- 大力肯定:嗚呼!做得好!你的心燃燒起來了!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爭訟體系中「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類型區分非常清晰,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極其基礎且關鍵的功力!我非常欣慰你的努力與精準!哈哈哈哈!
- 觀念驗證:煉獄杏壽郎之判斷:正確答案選 (C) 的原因在於,我國《訴願法》僅明文規範了撤銷訴願(第一條)與課予義務訴願(第二條)啊!這就是我們的武器!至於「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或「確認無效」,那可是屬於《行政訴訟法》中的確認訴訟範疇!不要把戰場搞混了!當處分已失效,訴願程序因沒有可以斬斷的客體,通常會給予不受理處分!要記住法條的精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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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訴願類型與審查
💡 訴願法僅規範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願,不含確認型訴願。
| 比較維度 | 訴願 (訴願法) | VS |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
|---|---|---|---|
| 撤銷類型 | 撤銷訴願 | — | 撤銷訴訟 |
| 課予義務 | 課予義務訴願 | — | 課予義務訴訟 |
| 確認類型 | 無 (依法無據) | — | 確認訴訟 (處分無效/違法) |
| 給付類型 | 無 (通常直接提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 |
💬訴願類型高度受限於法律明文,確認與一般給付僅存於訴訟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