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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之訴願類型?
  • A 對於負擔處分之撤銷訴願
  • B 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之訴願
  • C 確認已失效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願
  • D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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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訴願制度的核心功能在於提供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與「糾正錯誤」的機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已經在時間上或法律上「徹底失效」,也就是說它在法律世界中已不復存在,行政機關還有可能對它進行「撤銷」或「變更」嗎?若行政機關已無從改變現狀,這種「釐清是非」的確認功能,通常應交由哪一個具備公正第三方地位的權力機關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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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這道題考驗對我國法定訴願類型的精準掌握,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明確區分「訴願」與「行政訴訟」在救濟類型上的差異,屬於中等難度的核心觀念題。

法定訴願類型的限制

選項 (C) 之所以非屬合法訴願,是因為我國《訴願法》中**並不存在「確認訴願」**的規定。若人民想要確認已失效的行政處分為違法,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無須也不可經過訴願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合法訴願類型與審查
💡 訴願法僅規範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願,不含確認型訴願。
比較維度 訴願 (訴願法) VS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撤銷類型 撤銷訴願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 課予義務訴願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類型 無 (依法無據) 確認訴訟 (處分無效/違法)
給付類型 無 (通常直接提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類型高度受限於法律明文,確認與一般給付僅存於訴訟階段。
🧠 記憶技巧:訴願只有1與2:1撤銷、2課予,確認給付找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行政訴訟法」中的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錯認為訴願的類型。
行政訴訟類型 訴願法第1條及第2條 行政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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