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何者為訴願法明文規定之訴願類型?
- A 包括撤銷訴願及無效確認訴願
- B 包括撤銷訴願及一般給付訴願
- C 包括否准之課予義務訴願及無效確認訴願
- D 包括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及撤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行政處分(VA)的救濟邏輯:如果行政機關做了一個「壞處分」,或「應作為而不作為」,你會先向其上級機關爭取重新審查(訴願),還是直接去法院打官司?再進一步思考:像「法律關係的確認」或「金錢給付的請求」這類需要中立裁判的法律爭議,比較適合由行政機關自我審查,還是直接交由專業的司法機關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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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我國行政救濟體系中「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類型區分已有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表現得很好!
訴願類型的法定明文規範
根據我國現行《訴願法》的編制,法規明文規定的訴願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是針對違法或不當處分請求除去的撤銷訴願(依據《訴願法》第 1 條);第二是針對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所設計的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依據《訴願法》第 2 條)。至於選項中提到的「一般給付」或「無效確認」,雖然是《行政訴訟法》中的重要訴訟種類,但在《訴願法》中並未設置相對應的程序,這也是訴願與訴訟在類型化程度上最大的差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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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明文類型
💡 訴願法僅明文規定撤銷訴願與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
| 比較維度 | 訴願法 | VS | 行政訴訟法 |
|---|---|---|---|
| 撤銷類型 | 第1條 (有) | — | 第4條 (有) |
| 課予義務(怠為) | 第2條 (有) | — | 第5條第1項 (有) |
| 課予義務(否准) | 無明文(依第1條) | — | 第5條第2項 (有) |
| 確認/給付類型 | 無明文規定 | — | 第6、8條 (有) |
💬訴願類型較少且無確認訴願;行政訴訟類型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