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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何者為訴願法明文規定之訴願類型?
  • A 包括撤銷訴願及無效確認訴願
  • B 包括撤銷訴願及一般給付訴願
  • C 包括否准之課予義務訴願及無效確認訴願
  • D 包括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及撤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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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行政處分(VA)的救濟邏輯:如果行政機關做了一個「壞處分」,或「應作為而不作為」,你會先向其上級機關爭取重新審查(訴願),還是直接去法院打官司?再進一步思考:像「法律關係的確認」或「金錢給付的請求」這類需要中立裁判的法律爭議,比較適合由行政機關自我審查,還是直接交由專業的司法機關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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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我國行政救濟體系中「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類型區分已有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表現得很好!

訴願類型的法定明文規範

根據我國現行《訴願法》的編制,法規明文規定的訴願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是針對違法或不當處分請求除去的撤銷訴願(依據《訴願法》第 1 條);第二是針對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所設計的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依據《訴願法》第 2 條)。至於選項中提到的「一般給付」或「無效確認」,雖然是《行政訴訟法》中的重要訴訟種類,但在《訴願法》中並未設置相對應的程序,這也是訴願與訴訟在類型化程度上最大的差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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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法明文類型
💡 訴願法僅明文規定撤銷訴願與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
比較維度 訴願法 VS 行政訴訟法
撤銷類型 第1條 (有) 第4條 (有)
課予義務(怠為) 第2條 (有) 第5條第1項 (有)
課予義務(否准) 無明文(依第1條) 第5條第2項 (有)
確認/給付類型 無明文規定 第6、8條 (有)
💬訴願類型較少且無確認訴願;行政訴訟類型完備。
🧠 記憶技巧:訴願只有兩類:一撤銷、二怠為;確認給付在訴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包含「無效確認」或「一般給付」的選項,這兩者僅存在於行政訴訟中,訴願法並無明文。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 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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