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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甲依法申請補助,主管機關逾法定處理期間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甲乃於處理期間屆至後提起訴願,該機關於甲提起訴願後始作成否准處分,並送達於甲。依司法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 A 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甲之訴願
  • B 因怠為處分與否准處分屬不同之標的,應定期間命甲確答訴願請求為何
  • C 應逕以甲之訴願不合法定要件,依訴願法第 77 條作成不受理決定
  • D 因該機關已作出處分,故應依法作成訴願無理由駁回之實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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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主管機關『完全沒回應』而尋求救濟,但在救濟程序進行中,機關終於給出了一個『明確拒絕』的正式回覆。此時,若要求該人放棄進行到一半的救濟程序,回去針對那個『明確拒絕』重新走一遍所有流程,這是否符合行政效率?在法律上,我們應該如何調整救濟的對象,才能最快速地解決這位公民實質上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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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死板的條文給教壞。

  1. 觀念驗證: 課予義務訴願的動態發展,哼。當事人一開始告的是怠惰,結果機關慢吞吞地才來個「否准」,真令人「驚訝」。那些只會抱著法條睡覺的學生,大概會天真地以為這是新案子吧?幸好,我們的最高行政法院還沒那麼脫離現實。103 年 8 月份那次聯席會議,總算給了一點常識。基於「程序經濟原則」和「有效法律保障」,哦,聽起來多麼崇高。其實就是不想讓當事人跑兩趟,浪費司法資源。訴願標的當然是自動轉化成對那個可笑的「否准處分」不服。不然呢?難道要大家重新排隊再玩一次?受理機關就是得續行審理,別想著藉機擺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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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怠為處分之訴願轉換
💡 訴願中機關補作否准處分,基於程序經濟應逕以該處分續行審理。

🔗 怠為處分中補作否准之處理流程

  1. 1 依法申請 —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補助或其他行政處分。
  2. 2 機關遲延 — 主管機關於法定處理期間屆滿後,仍未作成准駁。
  3. 3 提起訴願 — 申請人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起「怠為處分」訴願。
  4. 4 補作否准 —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審理中,才補行作成否准處分。
  5. 5 續行審理 — 訴願機關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繼續進行實體審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補作「准許」處分,則訴願將因目的達成而無實益,應予駁回或終結。
🧠 記憶技巧:遲到處分不用怕,訴願標的自動換;程序續行免重來,經濟效率救濟快。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標的不同必須重新提起訴願,或誤認應作成不受理決定(訴願法第 77 條),忽略實務保障程序經濟之本旨。
課予義務訴願 程序經濟原則 訴願法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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