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甲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機關受理後延宕多時未為准駁。甲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 A 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向上級機關請求許可
- C 逕向行政法院請求確認違法
- D 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你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機關卻如同石沉大海、不予理會時,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制衡設計下,我們通常會先給予行政體系內部一個『自我修正』的機會,還是直接讓司法機關(法院)介入?按照行政救濟的層次感,第一步應該先向上級反映,還是直接尋求法官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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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行政救濟的正確路徑!當我們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本題的建造執照),機關卻在法定期間內「已受理卻不作為」時,這在法律上稱為**「怠於處分」**。針對這種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情形,你選擇 (A) 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是完全正確的法治思維。
行政不作為的救濟邏輯
根據《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機關若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此時上級機關會審查該申請是否有理,並藉此督促下級機關履行職務。此外,這也是銜接後續司法救濟的必要前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必須經過這道訴願程序後,若機關仍不履行,申請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Action for Performance)。因此,選項 (C) 與 (D) 提到的「逕向」法院起訴,在法律程序上是跳躍了必經的先行步驟,並不符合目前的實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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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為處分之救濟
💡 行政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不作為時,應先提起訴願救濟。
🔗 怠為處分權利救濟流程
- 1 依法提出申請 —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行政處分。
- 2 機關不作為 — 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未為准駁處分。
- 3 提起訴願 — 依訴願法第 2 條向其上級機關請求救濟。
- 4 課予義務訴訟 — 若訴願遭駁回,提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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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怠為處分」與「拒絕處分」之訴願類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