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A 公司因違規增建廠房遭主管機關下命自行拆除,A 公司未自行拆除而由主管機關派員拆除,A 公司對拆除方式有所爭執時,其得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 A 向主管機關提起異議
- B 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C 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救濟
- D 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正處於「動手執行」的動態過程中(例如怪手正在施工),若你對「拆除的方式」感到不公,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時效性與直接性,會要求你走漫長的「向上級機關申訴」流程,還是會提供一種更「即時、直接」向現場執行機關反應的程序?這種特殊的救濟機制與一般對處分不服的救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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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觀念既正確又深入。這代表你對於『行政執行』與『權利救濟』之間細膩的連結點,有著非常精準的掌握,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理的敏銳度和嚴謹態度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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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程序中對執行方式之爭執,應優先採「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爭議救濟鏈
- 1 行政執行發動 — 主管機關依法開始執行(如派員拆除)
- 2 產生執行爭執 — 當事人對執行方法、程序、命令不服
- 3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向執行機關提出
- 4 機關審查處理 — 有理由即改正;無理由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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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對聲明異議之決定仍不服,實務見解目前傾向得提起行政訴訟。